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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公告_江苏法治报_2023年11月14日A09

日期: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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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苏1002民初3579号

杨向阳、陈兰芳:本院受理原告陈锦远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苏1002民初3579号民事判决书。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上诉须知,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2023)苏1002民初3521号

杨敏、王敏:本院受理原告林成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苏1002民初3521号民事判决书。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上诉须知,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朋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2023)苏1002民初3705号

田晓莉、张华明:原告刘俊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苏1002民初3705号民事判决书:被告田晓莉、张华明给付原告刘俊402929元及利息,律师费及保全保险费10600元。请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2023)苏0322民初9187号

范光炬:本院受理原告曹君元与被告范光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简转普)。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沛县人民法院

(2023)苏1003民初8153号

邱早明:本院审理原告陈明锁与被告邱早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邗江区人民法院第二十法庭(扬州市邗江区文汇西路228号)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2023)苏0922民初4650号

吉更成:本院受理原告王盼盼与被告吉更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922民初4650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滨海县人民法院

(2023)苏1003民初7529号

蔡海涛:本院受理原告杨皋与被告蔡海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3)苏1003民初752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2023)苏1003民初4516号

朱亮、扬州安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周和凯与被告朱亮、安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朱小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3)苏1003民初451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2023)苏0723民初6490号

陈广云:本院受理原告潘萍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裁定书、廉政监督表和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B308)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灌云县人民法院

(2023)苏0723民初6766号

孙永青、龚静:本院受理原告张中亮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裁定书、廉政监督表和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B308)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灌云县人民法院

(2023)苏0723民初5456号

中路和合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侍光军、项守银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裁定书、廉政监督表和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B308)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灌云县人民法院

(2023)苏1003民初3679号

殷仁俊:本院受理原告丁泽轩与被告殷仁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1003民初367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