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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纸名称:江苏法制报

人民法院公告_江苏法治报_2023年11月15日A07

日期: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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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7版:警 星       上一篇    下一篇

(2023)苏0411民初5702号

江苏岚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永恒与被告江苏岚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411民初5702号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2023)苏0411民初9408号

常州市星耀大酒店有限公司、何新跃:本院受理原告新北区奔牛小丹建材店与被告常州市星耀大酒店有限公司、何新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简转普口头裁定及独任告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2023)苏0411民初9444号

张建伟、费玉秋:本院受理原告吴丰华与被告张建伟、费玉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简转普口头裁定及独任告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18民初3541号

程龙泉:本院对武汉百瑞祥宠物用品有限公司与你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18民初3541号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2023)苏0412民初12335号

郑保林、张桂侠:原告周小明诉被告郑保林、张桂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09:3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2023)苏0412民初9077号

储海丰、张书校、杨代兴:原告徐满金等28名在原武进雪堰诗柏美容美发店办理消费卡的消费者诉被告储海丰、张书校、杨代兴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09:3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2023)苏1203民初1951号

吴刚、栖霞区任建春电子商务中心: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与被告吴刚、栖霞区任建春电子商务中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1203民初1951号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2023)苏0312民初12920号

李宏伟: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石亮与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一份。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郑集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2023)苏0312民初12922号

李宏伟: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朱永生与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一份。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郑集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2023)苏0312民初12887号

李宏伟: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石百智与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一份。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郑集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2023)苏0312民初11221号

王明君: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徐州曙光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一份。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郑集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2023)苏0312民初11225号

王商涛: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徐州曙光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一份。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郑集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2023)苏0312民初11227号

陈昌河: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徐州曙光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一份。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郑集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2023)苏0312民初11495号

殷胜光: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徐州曙光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一份。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郑集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06民初11705号

葛恒昌:本院受理原告黄天成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南京市鼓楼区郑和中路20号四楼)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06民初14373号

潘国军、侯爱萍:本院受理南京茗佳旭建材有限公司诉潘国军、侯爱萍、杨树枞追收未缴出资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09:30在本院三楼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南京市鼓楼区郑和中路20号),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02民初10344号

徐项楠:本院受理的原告赵亮诉被告徐项楠、南京易好达汽车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监督卡、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限届满后15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限届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6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审理。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02民初14357号

陈晶:本院受理原告南京醴泉华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与陈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监督卡、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将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花园路6-16号法检大厦)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2023)苏1111民初3110号

施纯怀:本院受理原告周万云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1111民初311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2023)苏1111民初2434号

韩春晓:本院受理原告杜文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1111民初243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2023)苏0282民初4809号

宜兴振博纺织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常州市武进鸣凰常鑫色织有限公司与你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苏0282民初480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和桥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宜兴市人民法院

(2023)苏0282民初6260号

江苏金陶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无锡金立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你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苏0282民初626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和桥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宜兴市人民法院

(2023)苏0923民初4605号

周成扣: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923民初460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阜宁县人民法院

(2023)苏1291民初844号

泰州市海陵区大强酒业茶行:本院受理杭州市西湖龙井茶管理协会与你(单位)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3)苏1291民初84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04民初7270号

沈明:本院受理原告沈嘉树与被告沈明抚养费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04民初727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我院(南京市汇景北路148号)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2023)苏1111民初3076号

兰州鑫瑞达物流有限公司、李京:本院受理的原告江苏挂车帮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兰州鑫瑞达物流有限公司、李京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1111民初307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2023)苏1111民初2880号

郭绍军:本院受理原告刘凤与被告郭绍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1111民初288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2023)苏0302民初6019号

张耘硕、杭州超无才艺术设计有限公司、虞晓钡:本院受理原告王建设与被告张耘硕、第三人杭州超无才艺术设计有限公司、虞晓钡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变更诉讼申请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及证据材料副本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