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万修复金提存公证使用_江苏法治报_2023年11月15日A01
日期:11-15
本报讯(通讯员 彭登昊 记者 郎建强)“我们一定积极缴纳渔业资源损害费用,修护被破坏的太湖水域自然生态环境。”目前,一笔9万余元的渔业资源生态损害赔偿修复费汇入苏州市吴中公证处指定的账户,这也是苏州市吴中区检察院首次适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修复资金提存使用制度。
在开展生态检察和公益诉讼检察工作中,未统一设置公益损害修复资金专门监管账户,公益损害赔偿资金监管制度不健全等问题,影响了公益损害赔偿资金的有效收缴,是制约受损公益修复的实践难题。结合近年办理的污染环境、非法捕捞水产品等破坏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特点,今年10月,吴中区检察院联合生态环境局、司法局率先出台《吴中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修复资金提存使用实施办法》,通过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修复资金提存使用制度,实现“破局”“解题”,探索出化解这一难题的新途径,有效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近日,吴中区检察院办理了一起纠集多条大马力快艇、使用电拖网在太湖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涉案人员十余人,形成“捕购销”黑灰产业链条,非法获利3万余元。为准确评估本案造成的渔业资源损失,检察机关向“益心为公”志愿者进行专业咨询。“益心为公”志愿者了解情况后提供专业意见,认为使用电鱼方法捕捞水产品会对水域的渔业资源带来破坏性的后果,鱼卵、幼体、亲本都有可能会被电死,对鱼类的繁衍生息产生不可逆的影响。承办检察官联合志愿者对行为人进行释法说理,分析其行为对生态环境造成的危害,告知其既要承担刑事责任,还应当承担相应的生态修复责任。侵权行为人真诚悔过,均表示自愿申请缴纳生态修复金,向吴中区检察院提交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修复资金提存申请。根据《实施办法》,检察院协调公证机关办理提存公证,公证机关对侵权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再次确认侵权人的真实想法和意愿后,告知侵权人的权利义务和该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指导侵权人将生态修复金9万余元存入公证处指定的银行账户内。
目前,吴中区检察院已对办理的2起破坏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了该制度,共提存11余万元生态修复金。吴中区检察院党组书记、代检察方振介绍说:“引入提存公证能够有效破解公益损害赔偿资金收缴难、履行难、管理难的问题,保证了生态修复和治理责任的落实,避免出现‘污染环境、群众受累、政府买单’的局面,是吴中区检察院践行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完善公益诉讼制度’的新要求的具体实践举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