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毒品犯罪的法律适用_江苏法治报_2023年11月14日A07
日期:11-14
莫良元 臧欢欢
近年来,毒品犯罪呈现新型毒品的犯罪和毒品的新型犯罪的新趋势,其中新型毒品的犯罪为司法实践带来较大困难和挑战。
一、关于新型毒品犯罪主观明知的认定问题
毒品犯罪属于主观故意犯罪,“主观明知”的认定具体到新型毒品犯罪中必须要关注到这种“新型”法律属性的判断。司法机关需要认识到新型毒品的自身特点,认识到行为人可能存在对于这种“新型”不明知的情形,并通过各种客观证据去反复印证,从而准确判断其主观态度。新型毒品犯罪人为逃避抓捕往往采用各种隐蔽手段,如将新型毒品混入食品、药品、液体等中,并让他人进行运输、贩卖,司法机关需要尽可能多地搜集证据,并结合行为人的供述、自身相关情况、毒品被查获时的情形、交易价格综合判断行为人是否明知、是否应当明知。
二、关于新型毒品犯罪的量刑问题
对新型毒品的犯罪不能武断地认为其量刑一律该当从重。司法机关要秉持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以及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区别对待新型毒品的犯罪,做到以严为主、以宽济严、罚当其罪。实施运输、贩卖、制造新型毒品的犯罪行为,还需要根据犯罪目的、犯罪形态、交易价格、犯罪次数等因素去综合判断他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将普通犯罪与严重犯罪区分开来。
三、关于新型毒品犯罪的防控对策问题
公安机关应加强对于新型毒品犯罪的监控和侦测能力,提高在销售环节对易制毒物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监管能力,加强对寄递行业、娱乐场所、学校区域等的监测,防范制毒物品的产生、流失和新型毒品的流通。发挥好刑法关于打击毒品犯罪的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的功能,提高新型毒品犯罪的综合治理能力,如公布司法解释、典型案例、检察建议等。司法机关需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依法严惩走私、制造毒品,大宗运输贩卖毒品等源头性的新型毒品的犯罪,推动新型毒品问题有效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