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苏1002民初4850号
马广玉:我院审理扬州欧丝曼日化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及(2023)苏1002民初4850号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九时三十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速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2023)苏1002民初4950号
周树华、董保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广陵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和答辩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2023年12月26日上午10点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2023)苏1002民初4944号
姚士春、李从方: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广陵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和答辩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2023年12月26日上午10点0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2023)苏0324民初8327号
杲壮、仝梦梦:本院受理原告倪海涛诉被告杲壮、仝梦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杲壮、仝梦梦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简转普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当事人诚信诉讼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睢宁县人民法院
(2023)苏0812民初8402号
于秉政:本院受理原告郭一轲与被告于秉政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812民初840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04民初12179号
董琳娜:本院受理原告马骏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09:3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俞家巷21-1号二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2023)苏0382民初11344号
房继瓦:本院已受理原告滕兴君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邳州市人民法院
(2023)苏0804民初4020号
潘红山:本院受理原告谭磊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苏0804民初102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2023)苏0412民初8100号
王卫庆:本院受理原告蒋兰梅与被告王卫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412民初8100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须知。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2023)苏0412民初10828号
李广春:本院受理原告武进高新区虞美人茶叶商行与被告李广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及民事裁定书(简转普)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0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2023)苏0585民初8565号
吴晓宇:本院受理原告顾诗雯与被告吴晓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十三时三十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太仓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