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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汪“案后促和”解民忧_江苏法治报_2023年11月10日A05

日期: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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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5版:江苏法苑       上一篇    下一篇

本报讯(通讯员 郑菊 记者 王晓红)近日,徐州市贾汪法院大吴法庭法官接到求助电话。包工头王某从张某处转包,张某从甲方公司处转包了某工地劳务部分施工,王某招聘原告李某工作,李某因在工地施工时受伤,起诉王某、张某、该工地甲方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三被告认为甲方某公司为员工购买了集体意外伤害商业险,要求李某配合办理意外伤害险的理赔并在理赔后抵扣其赔偿,李某表示同意。由于保险理赔未发生,与本案无直接关系,法庭即判决王某承担12万余元赔偿责任。判决后,李某不愿意配合理赔,张某也不愿意提前预支出欠王某的工程款去处理此事,王某遂向法官求助。

虽然保险理赔问题和案件无关系,但本着彻底将纠纷化解、为百姓排忧解难的想法,承办法官积极组织李某、张某、王某三方协商。经协商,张某先垫付8万元赔偿款项交付原告李某,原告李某提交其病案材料、配合商业险的理赔工作,该商业险到位后,扣除原被告均同意的少数比例数额后,其他款项折抵法院判决王某的应履行款,多退少补。张某、王某二人在法官的协调下也进行了赔偿比例的内部分摊,扣除分摊数额外张某多预付的款项在王某的工程款中抵扣。均同意后,法官安排三方到司法局制作了和解协议,三方当事人按协议履行,最终案结事了、化解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