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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缓刑企业家创建良好营商环境_江苏法治报_2023年11月09日A08

日期: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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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8版:专题·公告       上一篇    下一篇

社区矫正对象刘某某是一位民营企业家,因违法犯罪被判处缓刑,2020年八月,由山西省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判决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因企业发展需要,2023年3月转入邳州市官湖司法所社区矫正。刘某某经营的京派联盟企业,作为新兴产业,2020年被邳州市招商引进。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刘某某常需赴外地出差,也因此成为司法所请假外出的常客。

如何既保证社区矫正刑罚执行效果又保障矫正对象合法经营权益?针对此类新情况新问题,官湖司法所进行了深入研究,实施了三项举措。把握立法精神,从宽保障权益。在法制框架内从宽给予矫正对象经营和生活便利,保障其合法权益;严格规范管理,确保合法合规。官湖司法所坚持对外出申请严格依法审批审核。对照法律法规,梳理矫正对象请假流程,明确申请审批要求和奖惩制度;联合执法监督,消除安全隐患。鉴于刘某某刑期较长,为防止工作疏漏导致安全风险,特地邀请邳州市检察院进行指导监督。

三项举措实施以来,成效显著。刘某某已请假外出两次,完成3项业务项目考察,拟签订1项合作协议。刘某某感叹地说:“没想到我仍然能保证正常经营不受影响。这两次请假外出经历,其实也在提醒我自己一定要依法经营,严格遵法守法,绝不能再触碰法律红线。”(石玉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