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报阅读机
2026-08-07
星期五
当前报纸名称:江苏法制报

_江苏法治报_2023年11月08日A09

日期:11-08
字号:
版面:第A09版:中缝       上一篇    下一篇

(2023)苏0481民初8580号

倪剑锋:本院受理原告邓军诉被告倪剑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溧阳市人民法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溧阳市人民法院

(2023)苏1003民初9032号

张海兵:本院受理原告王丹华与被告张海兵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扬州市邗江区文汇西路228号)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2023)苏1183民初7822号

韩涛、戴璐: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延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韩涛、戴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后白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句容市人民法院

(2023)苏1002民初2535号

薛家庚:原告薛大明与被告薛家庚分家析产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苏1002民初253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2023)苏1003民初6348号

谈磊:本院受理原告李才林与被告谈磊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1003民初634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2023)苏0923民初2861号

倪奇:本院受理江苏阜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923民初2861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须知。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2023)苏0923民初2080号

薛凤霞:本院受理江苏阜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923民初2080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须知。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2023)苏0104民催5号

申请人华设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遗失持有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法现予公告。一、公示催告申请人:华设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公示催告的票据: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票据号码为0010004127832131、票面金额6000元、出票日期2019年11月12日、申请人华设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江苏金港建设项目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扬州分公司、出票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石杨路支行。三、申报权利期间: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自公告之日起在申报权利期间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04民初13914号

左廷红、郭正芹、句容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玄武支行与被告左廷红、郭正芹、句容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法庭直播告知条款、开庭传票、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答辩、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30在本院第十四法庭(俞家巷21—1号)开庭(遇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缺席开庭。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