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苏0118民初3429号
徐杏杏:本院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18民初3429号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02民初13313号
丁怀飞:本院受理原告杨勇峰诉被告丁怀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监督卡、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本院将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点30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花园路6-16号法检大厦)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04民初10999号
潘朝霞: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与被告潘朝霞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04民初1099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04民初11001号
邓鑫: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与被告邓鑫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04民初1100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04民初10998号
沙金壮: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与被告沙金壮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04民初1099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04民初11003号
许宏超: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与被告许宏超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04民初1100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2023)苏1283民初8813号
王正亚:本院受理原告叶玉平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2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泰兴市人民法院304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泰兴市人民法院
(2023)苏0804民初6663号
陈玉祥、吴晓云:本院受理徐洪明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相关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2023)苏0411民初2699号
常州忠佳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江苏盖特钨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州忠佳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411民初2699号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2023)苏0382民初11794号
金全超:本院受理原告候依红诉你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答辩、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0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铁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邳州市人民法院
(2023)苏1003民初8846号
刘帅:本院受理原告张晓平与被告刘帅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扬州市邗江区香车路101号道交一体化中心维扬经济开发区巡回审判点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