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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纸名称:江苏法制报

_江苏法治报_2023年11月08日A09

日期: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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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9版:中缝       上一篇    下一篇

(2023)苏0991民初4543号

顾燕林:本院受理原告朱荣春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3)苏0991民初4543号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之日起15日。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3)苏0991民初1644号

李刚:本院受理原告徐勇杰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991民初164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要求你方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3)苏0991民初2069号

徐潇、裔传俊:本院受理原告陈兆权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991民初206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要求你方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3)苏0322民初5447号

王建明:本院受理原告朱赛赛与被告王建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公告送达(2023)苏0322民初544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沛县人民法院

(2023)苏1002民初2354号

杭万灵:本院受理原告李巧玲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苏1002民初2354号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上诉须知、廉政监督卡,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2023)苏1081民初5274号

仪征市润扬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琴与被告仪征市润扬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仪征市人民法院

(2023)苏0902民初4878号

张曙光:本院受理原告陈红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902民初487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速裁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或直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2023)苏1081民初2859号

刘景华、万学兵:本院受理原告陈庆翠、朱义龙、刘厚兰与被告刘景华、万学兵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1081民初285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一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仪征市人民法院

(2023)苏1023民初1132号

郭培军:本院受理原告朱志兵与被告郭培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苏1023民初113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宝应县人民法院

(2023)苏0391民初1192号

王鹏飞:本院受理原告郑娇娇诉被告王鹏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苏0391民初1192号民事上诉状。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领取上诉状副本,逾期则视为送达。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3)苏1203民初2911号

贾全良:本院受理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贾全良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1203民初2911号民事判决书、上诉及限期交费须知。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上诉及限期交费须知,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勘 误

向群华:本院于2023年10月19日通过江苏法治报刊登的(2023)苏1283民初8364号的公告,因笔误,特更正如下:原公告中案号“(2 023)苏1283民初8364号”,更正为“(2023)苏1283民初8634号”。

泰兴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