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殷明 朱文峰_江苏法治报_2023年11月07日A07
日期:11-07
被执行人某公司位于某处不动产系一加油站,该加油站相关设施证照齐全,且营业状况良好。那么,成品油零售经营资质能否成为执行程序中的可执行财产。笔者作以下分析:
对可执行财产的分析。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财产的形式也呈现多元化,除了传统的财产外,诸如碳排放权、产能指标、排污许可及机动车号牌等权益的经济价值也逐渐获得认可。因此,对可执行财产的判断不应仅根据其形态,还应围绕其取得成本和使用价值进行实质分析。被执行人某公司为办理成品油零售经营资质,已花费了大量资金,该笔资金按照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应当计算在固定资产取得成本中。此外,在成品油零售行业中,油品零售企业通常将成品油零售经营资质看作加油站的“户籍”证明,只有获得经营资质,不动产才可称为加油站,并对外进行油品零售。因此,该经营资质的有无直接关系到不动产的使用价值,其重要性和经济价值不言而喻。
对可转让性的分析。成品油零售经营资质虽属于特许经营资格,通常情况下,其市场转让受到严格限制。该经营资质虽无法直接买卖,但相关权益却可以实质“转让”。此外,成品油零售经营资质本质上属于一项政府特许经营权,虽然其首要目的是为了实现公共利益,但同样也兼顾着盘活社会资本,保障私人合法利益的任务。有条件的认可特许经营权的转让,可以吸引更多优质的经营者参与到相关项目,不但可以提升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效率,而且对经济发展以及经营者的合法权益都有促进作用。实践中,成品油零售经营资质的转让已实际得到行政机关的默许,转让形式也呈现多样化,无论是双方直接转让,还是通过股权变更进行间接转移,都能够在客观上实现对成品油零售经营资质的转让。
对处置方式的分析。对成品油零售经营资质的处置既需要严格遵循善意执行原则,确保财产处置价值最大化,还需要维护案外人合法权益,并不得与相关行政法规相冲突。成品油零售经营资质与土地使用权、建筑设施、配套设备等具有严格的整体性,都属于加油站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其中任何一项财产或财产权益的单独处置,都无法实现财产价值的最大化。忽视成品油零售经营资质,仅对土地使用权、建筑设施或配套设施进行处置,不但无法实现财产的经济效益,还可能导致特许经营权提前终止,损害被执行人财产权益。而仅对成品油零售经营资质进行处置,又可能与相关行政法规相冲突,导致买受人竞拍成功后无法过户。因此,对成品油零售经营资质的处置需要坚持一体处置原则,与土地使用权、建筑设施、配套设备等整体进行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