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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完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的使用和管理_江苏法治报_2023年11月07日A07

日期: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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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7版:法学研究       上一篇    下一篇

根据环境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损失的相关法律与政策文件,被告需要支付生态环境修复资金或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损害赔偿资金,本文将其统称为生态环境修复费用。虽然财政部、生态环境部、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联合出台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但是关于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交给谁、怎么用、如何监管等问题仍需进一步完善和健全,从而推动构建社会化、规范化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和赔偿资金管理和使用机制。

1.建立生态环境修复公益基金。建议政府主导设立生态环境修复公益基金。政府主导设立的生态环境修复公益基金,是政府或政府部门为保护、修复生态环境而公募成立、主导建设的专项基金。生态环境修复公益基金由政府主导,有利于公权力对基金的监管,并且以基金模式进行管理,较之国库、环保专项账户管理具有更强的灵活性与效率性,因此设立生态环境修复公益基金是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统一判赔对象的最佳选择。

2.强化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的用途。一方面,建议在判决书中划分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的具体用途,例如用于增殖放流、补种复绿。基于判决的执行力,更能高效使用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从而实现修复生态环境的目的。另一方面,鉴于生态环境修复工作具有专业性、长期性和复杂性等特征,建议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不必划分得极为细致,且原本就并不十分专业的法官也无法达到细致划分的要求,故具体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的划分可以具有弹性化。

3.完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使用监管制度。一是人民法院要加强同财政、生态环境等部门的衔接配合,针对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管理、使用、监督中存在的问题,应及时通过向地方党委、人大汇报等方式推进问题解决。二是制定出台《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使用管理办法》,对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的来源、管理、使用审批、监管、运作模式等作出细化规定。当然,当前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的管理、使用、监督不宜“一刀切”地推广某一种模式,应在各种模式运行一段时间,累积丰富实践样本的基础上,逐步建立完善的全国统一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使用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