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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纸名称:江苏法制报

_江苏法治报_2023年11月06日A02

日期: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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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2版:政法要闻       上一篇    下一篇

(2023)苏1283民初6497号

冀洁、蔡红兰:本院受理原告蒋佩与被告冀洁、蔡红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泰兴市人民法院

(2023)苏1283民初7624号

盛选欢:本院受理原告白磊与被告盛选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泰兴市人民法院

(2023)苏1283民初6868号

赵旭、何思琪:本院受理原告季建民与被告赵旭、何思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4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泰兴市人民法院

(2023)苏0902民初6397号

王书巧、张书兵、盐城市林锋建材有限公司、盐城市林锋建材有限公司建湖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薛士萍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新兴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2023)苏0902民初3639号

孙广玉:本院受理原告童恢勇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902民初363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盐东法庭领取该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或直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2023)苏0902民初5870号

翟法祥:本院受理原告盐城农益惠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翟法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3)苏0902民初587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2017)苏0303执2191号

韦桂鹏:本院受理胡业平与被执行人徐州凯莫尔重工科技有限公司、徐州合众路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韦桂鹏为本案被执行人,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副本、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判决。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2023)苏0312民初10312号

王玉龙:本院受理原告范想成与被告王玉龙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3)苏0312民初1031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费,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2023)苏0412民初11747号

刘凯:本院受理原告王唯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及民事裁定书(简转普)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0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2023)苏0922民初5651号

邢必川:本院受理原告祝海铃诉你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滨海县人民法院

(2023)苏0104民初14094号

南京协源数控设备有限公司、胡玉权: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建邺支行与被告南京协源数控设备有限公司、胡玉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法庭直播告知条款、开庭传票、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答辩、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30在本院第十四法庭(俞家巷21-1号)开庭(遇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缺席开庭。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04民初14090号

南京协源数控设备有限公司、胡玉权: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建邺支行与被告南京协源数控设备有限公司、胡玉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法庭直播告知条款、开庭传票、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答辩、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30在本院第十四法庭(俞家巷21-1号)开庭(遇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缺席开庭。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04民初14082号

南京协源数控设备有限公司、胡玉权: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建邺支行与被告南京协源数控设备有限公司、胡玉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法庭直播告知条款、开庭传票、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答辩、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30在本院第十四法庭(俞家巷21-1号)开庭(遇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缺席开庭。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91民初6342号

马怀保:本院受理原告梁加秀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4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04民初8226号

梁秀琴、赵忠财、河北盛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余继红:本院受理原告袁荣芬与被告梁秀琴、赵忠财、河北盛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余继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3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俞家巷21-1号二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2023)苏0723民初2083号

平丹:本院受理李响与你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因你方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苏0723民初208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满三十天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灌云县人民法院

(2023)苏0723民初2117号

鲍立雨、毛应春、田文燕、鲍成兵、鲍甜甜:本院受理周暄茹与你们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因你方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苏0723民初211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满三十天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灌云县人民法院

(2023)苏0723民初1156号

王余桃、徐占康、徐占梅:本院受理王永军与你们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因你方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苏0723民初115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满三十天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灌云县人民法院

(2022)苏0324民初10962号

衡水强大停车设备有限公司、衡水国彬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友国信科技有限公司、南京互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廊坊市扬汇商贸有限公司、徐州伍陆商贸有限公司、徐州长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飞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诚意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铜山分公司诉你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现因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对(2022)苏0324民初10962号民事判决书不服,提起上诉。限你们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30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即视为送达。

睢宁县人民法院

(2022)苏0324民初9807号

衡水强大停车设备有限公司、衡水智澜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徐州伍陆商贸有限公司、徐州长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飞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诚意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铜山分公司诉你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现因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对(2022)苏0324民初9807号民事判决书不服,提起上诉。限你们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即视为送达。

睢宁县人民法院

(2023)苏0981民初5909号

匡艳:本院受理冯卫军与匡艳离婚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东台法院开发区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东台市人民法院

(2023)苏0312民初8458号

李茂成、马晓:本院受理原告张洁与被告李茂成、马晓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3)苏0312民初845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费,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公告勘误

2023年1月17日在本报D版刊登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债权转让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中,将表格序号3的担保合同编号更正为“32000020100620083001、32000020100420083001”。

公告

被处罚人:陈昆全(公民身份证号:32012519800918XXXX)

现向你公告送达本局作出的宁建人社催字[2023]第008号《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

本局于2023年6月3日向你公告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宁建人社察罚字[2023]第38号),至今你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履行本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因宁建人社催字[2023]第008号《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无法直接、邮寄向你送达,现本局依法公告催告你:

请于收到本催告书次日起三日内至本局领取缴款书,并于收到本催告书次日起十日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缴纳35000元罚款。本局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嵩山路18号(南京市建邺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联系人:张志峰、王琳敏,联系电话:025-86460962。

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申辩。请你于收到本催告书次日起三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本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