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加医保机构为第三人 保障医保基金安全_江苏法治报_2023年11月03日A08
日期:11-03
本报讯(通讯员 吴立国)近日,溧阳法院审结了一起医保经办机构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追回医保经办机构先行垫付的医保基金,为维护公共利益提供了坚实的司法保障。
魏某(化名)因病至某医院就诊,办理住院并进行手术,后魏某病故,其家属认为医院在治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魏某死亡,要求赔偿损失。治疗期间,医保统筹账户支付金额16万余元。
审理中,法院依法通知溧阳市医疗保障服务中心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根据司法鉴定意见,医院医疗过错行为与患者损害后果有关,认定原因力大小为轻微原因。据此,溧阳市医疗保障服务中心已垫付的款项,其作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有权按照责任比例追回。在征得原、被告同意后,法院判决由被告医院将按照责任比例算得的医保垫付部分直接赔付给溧阳市医疗保障服务中心。目前魏某使用的医保基金费用已及时汇入了医保基金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