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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温喷雾车内爆燃伤人 商家宣传有误应该担责_江苏法治报_2023年11月03日A08

日期: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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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8版:开 庭       上一篇    下一篇

凉风习习,秋日自带清爽气息迎面而来,而在刚刚过去的炎炎夏日里,降温喷雾成为很多司机朋友车内必备“神器”,但稍有不慎,它可能存在安全隐患!近日,苏州吴江区法院审结了一起因车主使用降温喷雾导致车内轰燃的产品责任纠纷案件。

2022年6月,戴某在某贸易公司网上店铺发现一款可在短时间内让车内降温的喷雾,商品介绍详情中的图片显示,可以对着明火火苗直接喷射降温喷雾。看到图片介绍,戴某立马购买了一箱6瓶。

收货时间在中午,戴某刚好需要使用已在室外暴晒一上午的车辆外出,顺手就将快递包裹丢在后排座位上,并拿出一瓶喷雾在车内喷射降温。之后,为了保证喷雾使用效果,戴某一直未打开车窗。戴某平时有吸烟习惯,在车辆行驶约20分钟时,戴某用打火机在车内点烟,车内发生轰燃,戴某被大面积烧伤,构成十级伤残。

戴某认为,经营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等其他费用。戴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贸易公司赔偿其医疗费等各项损失18万余元。

贸易公司辩称,其仅是案涉产品的销售者,应追加产品的生产商作为被告或第三人参加诉讼,以便查明案涉产品是否存在缺陷。贸易公司认为,商品瓶身上明确标注的注意事项“严禁明火,禁止对火焰直喷”,戴某使用喷雾后在密闭空间内用明火点烟,从而导致火灾发生,其自身存在较大的过错,应自行承担部分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贸易公司在对案涉降温喷雾宣传时,宣传图片显示降温喷雾可以正对明火火源进行喷射。但案涉产品瓶身上列明的注意事项中明确禁止对火焰直喷,在车内使用后30分钟内严禁明火,不能使用打火机点烟。贸易公司作为常年从事案涉商品售卖的主体,相较于一般消费者对所售商品具有更高的产品认知和判断能力,应清楚降温喷雾正对火焰直喷的宣传照片与降温喷雾瓶身载明的注意事项内容明显不一致。贸易公司使用上述图片进行商品宣传的行为对消费者戴某产生了误导,构成警示缺陷,贸易公司存在过错。这种过错及警示缺陷,与案涉轰燃事故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贸易公司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案涉产品为降温喷雾,在产品瓶身显著位置明确提示在使用后30分钟内严禁明火(例如使用打火机点烟)。戴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未了解产品瓶身注意事项的情况下使用了降温剂,且在使用后30分钟内使用打火机点烟,可认定其对自身安全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对本次轰燃事故的发生及所造成的自身损失负有一定责任。最终,法院酌定由原告戴某自负40%的损失,由被告贸易公司承担60%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