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苏04民终5090号
深圳星洋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东莞市融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上诉人深圳广信建设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石家庄开阳商贸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常州林曼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深圳星洋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东莞市融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表和权利义务通知书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二审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0日内。
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苏0412民初11299号
钱伟:本院受理原告张玉侠与被告钱伟、徐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及民事裁定书(简转普)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0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2023)苏1081民初3377号
曹翠香:本院受理原告林科强与被告曹翠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1081民初337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仪征市人民法院
(2023)苏0102民初6337号
李子振:本院受理原告张国华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苏0102民初6337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1份,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2023)苏0923民初5811号
周扬:本院受理原告徐荣森诉被告周扬、倪育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五楼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阜宁县人民法院
(2023)苏1203民初1648号
张健:本院受理刘婷诉张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1203民初1648号民事判决书、上诉及限期交费须知及其他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上诉及限期交费须知及其他法律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2023)苏1081民初3504号
扬州丰达生态农业养殖有限公司:仪征市人民法院受理原告边茂生与被告扬州丰达生态农业养殖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仪征市人民法院陈集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仪征市人民法院
(2023)苏1191民初1677号
扬中市墅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刘墅:本院受理原告广东九木堂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扬中市墅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刘墅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苏1191民初167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3)苏0991民初3450号
吕盛:本院受理原告蒋正权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3)苏0991民初3450号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之日起15日。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3)苏0322民初7985号
曹波:本院受理原告刘长宝与被告曹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沛县人民法院
(2023)苏0509民初11187号
苏州越合强工业设备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苏州沐吉峰企业管理有限公与被告苏州越合强工业设备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汾湖法庭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