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苏0412民初7915号
龚奇伟: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诉你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412民初7915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3楼308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2023)苏0391民初5046号
徐州南通北达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江苏华东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绿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徐州南通北达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相关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九时三十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3)苏0391民初5048号
张士义、戴振桂:本院受理原告徐小明与被告张士义、戴振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相关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九时三十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3)苏0324民初9030号
高报、赵红:本院受理的原告方凯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苏0324民初9030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睢宁县人民法院
(2023)苏0282民初8495号
刘明:本院受理原告江苏科驰电缆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282民初849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宜兴市人民法院
(2023)苏0322民初5684号
陈现龙:本院受理原告李刚与被告陈现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322民初568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沛县人民法院
(2023)苏0412民初6928号
方兴龙:本院受理原告蔡玉梅诉被告方兴龙、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412民初6928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须知。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交通巡回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2023)苏08民初145号
金湖一品一库服装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任斯盈与被告金湖一品一库服装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8民初14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苏0282民初13991号
河南豫龙管业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河南豫龙管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无锡市瑞尔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豫龙管业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河南豫龙管业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无法查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丁蜀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宜兴市人民法院
(2023)苏0302民初5310号
胡艳华:本院受理原告李同春诉被告胡艳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0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2023)苏1002民初4842号
扬州瑞枫达酒店管理合伙企业:李惠芳诉你合伙合同纠纷一案,请求法院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0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2023)苏1091民初1750号
芦金美:本院受理的原告孟世英与被告芦金美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1091民初175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3)苏1102民初449号
鞠继军:本院受理原告高歆、王佳巍与被告刘钢、第三人鞠继军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苏1102民初44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2023)苏1002民初5224号
王金山:黄世成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06民初5202号之二
南京分秒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管晓莉:本院受理原告南京远江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分秒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第三人管晓莉公司解散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06民初520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06民初12940号
刘磊:本院受理原告赵庆与被告刘磊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0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04民初14349号
王克伟:本院受理原告南京中升之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克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光华路41号)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04民初14471号
张斌、上海同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皖创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斌、上海同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光华路41号)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04民初14432号
南京中致达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苏州利寅纺织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中致达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光华路41号)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04民初12967号
南京北田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南京鹏田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23)苏0104民初12967号原告马卫娟诉你们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公司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法庭直播告知条款、开庭传票、证据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答辩、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30在本院第七法庭(俞家巷21号—1)开庭(遇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缺席开庭。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04民初10733号
常二开: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市秦淮区孙丹江童鞋批发部与被告常二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04民初1073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04民初4378号
郭永辰、马永辉:上诉人南京恒安树脂化学有限公司就(2023)苏0104民初4378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公告
桂同样、张碧红、周晓杨、冯永红、朱士杰:
淮安佳惠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管理人因你们五名职工债权人下落不明,于2023年9月15日将你们五名职工债权分配款余款21820元提存于我处。请你们及时持身份证明前来领取。根据法律规定,提存之债自提存之日即告清偿,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联系人:黄雷
电话:0517-83943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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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