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刑反向衔接工作浅析_江苏法治报_2023年11月02日A08
日期:11-02
今年,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了《关于推进行刑双向衔接和行政违法行为监督,构建检察监督与行政执法衔接制度的意见》,其中明确规定行刑反向衔接工作统一归口行政检察部门负责。落实过程中,面临多方面的难题,笔者认为需从以下方面着手,打通堵点、完善机制。
建章立制,健全协作机制。融合部门力量,构建行政检察与刑事检察一体联动履职的工作格局。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和工作细则,整合办案资源,细化线索移送、备案反馈、跟踪督促等工作要求。由行政检察部门牵头统一接收刑事检察部门移送的反向衔接线索,对于是否制发检察意见分类研判。确立联络员制度,各部门均需指定专人负责该项工作,对出现的问题及时反馈交流。
强化沟通,优化协作渠道。基层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案件的类型相对集中,可以围绕不起诉高频罪名,梳理总结有关刑事、行政法律、法规和涉及的行政主管机关,确定反向衔接工作的审查要点。与涉及的主要行政执法部门做好工作衔接,明确部门分工、反向衔接案件移送规则、办理流程与反馈机制,确保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
统一认识,推动工作落地。少数行政机关对检察机关相对不起诉的性质存在认识偏差。如交通肇事案件中,检察机关在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后,建议公安机关吊销被不起诉人的驾驶证。而公安机关则认为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待法院作出有罪判决后方可吊销驾驶证。为此,检察机关需与各行政执法部门就一些法律认知分歧进一步会商沟通,达成共识。
厘清责任,明确职能定位。反向衔接工作的核心目的在于通过行使法律监督权,督促行政执法机关履行对被不起诉人的行政处罚职责,避免出现过罚不当问题。由此,必须秉持检察权的谦抑性原则,重点聚焦被不起诉人行政违法的事实认定与法律、法规适用,至于具体处罚问题,则应尊重行政主管部门的自由裁量权,避免权力越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