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猥亵罪中“公共场所当众”加重情节探讨_江苏法治报_2023年11月02日A08

日期: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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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8版:法学研究       上一篇    下一篇

2022年某日下午,常某某在游泳馆内浅水区内与两名女孩一起玩耍,玩耍时常某某抱着女孩甲上半身,女孩甲背坐在其大腿上,常某某趁机对其实施猥亵,并被憋气潜水的女孩乙发现。该案发生在游泳馆浅水区内,当时有多人在场(包括儿童与大人),常某某的行为能否认定为“公共场所当众、情节恶劣”从而上升量刑档次,值得探讨。

首先,刑法之所以对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加重处罚,其原因在于该行为在公共场所众人面前实施,对被害人的性自主权及羞耻心伤害更大,对良好社会风尚和秩序伤害更大,也凸显行为人目无法纪、置他人于不顾、肆意妄为,主观恶性深。因此,对行为人公共场所当众猥亵从重惩处需要考虑行为性质与后果是否达到上述程度,满足加重处罚根基的实质要求。

其次,具体判断行为是否系“公共场所当众”,需要对行为发生的外在空间等进行形式判断,对其解释与认定也需符合一般国民的规范意识,不能超出法条用语的可能含义。公共场所系多数人或不特定人共同开放并公共使用的地方,通常仅需一般国民的事实判断即可,比如车站、码头、超市、广场、游泳馆、体育馆等。本案案发场所与时间是某日下午游泳馆浅水区内,系不特定人活动的场所,且监控视频显示浅水区内不特定人员出入且有多人存在,很明显系公共场所。

再次,判断是否系“当众”犯罪。当众是指行为发生之时必须是公共场所,且有其他不特定多人在场,并不要求不特定多人实际看到、感觉到,只需要存在感知察觉的可能性即可。“在场”是空间上要求其他多人在行为人实施犯罪地点视力所及的范围内,其他在场人员随时可能发现、可以发现。本案中,常某某的行为发生在游泳馆浅水区内,当时有多人在现场,处于可被在场其他人员随时可能发现、可以发现的状态,而且已被女孩乙实际感知和发现。

对“公共场所当众”形式判断后,还需考量行为的性质与后果,即是否系“情节恶劣”,也就是所谓的符合加重处罚的实质要求,是否法益侵害更加严重等。这便需要从行为人的行为手段、不法行为过程长短、对被害人伤害后果、对公共秩序的侵害后果以及行为人主观恶性等进行判断。司法实践中,需要审查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猥亵儿童罪的基本犯,也就是猥亵行为是否具有刑事处罚必要性。在本案中,被害人年龄幼小等来看,具有刑事处罚的必要性。再来看行为人主观方面,其选择公共场所作为犯罪地点,且有多人在场,其仍不避讳,凸显其更加卑劣的主观动机和极大的人身危险性。虽然常某某是在水中实施猥亵,但其明知女孩甲、女孩乙家人在游泳馆大厅等待,罔顾浅水区内在场的诸多人,凸显其主观恶性。考虑到猥亵行为发生的空间和当场人数的情况,常某某的猥亵行为对社会秩序的侵害程度和危害后果明显已超越基本犯限度,已达到适用加重处罚的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