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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损害赔偿问题探讨_江苏法治报_2023年11月02日A07

日期: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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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7版:法学研究·公告       上一篇    下一篇

杨济荣 王兆康

检察机关在办理非法捕捞水产品、非法狩猎等刑事案件中依法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就是要通过诉的确认,追偿生态资源损失,保护物种多样性。宿迁地区在办案实务中发现“水下”损失鉴定评估不足、“水上”损失赔付执行困难并存的尴尬局面,公益保护效果受到影响,办案机制有待完善。

“水下”损失鉴定评估不足。根据渔政执法相关要求,渔政部门在执法办案中需查明渔获物品种、规格、数量等。实务中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部分系公安机关自行侦办,因该类案件中采用电捕方式的比重逐步升高,公安机关基于罪名追诉标准往往在查证渔获物总重量即作了放生(仅被电晕)或掩埋(已被电死)等处理。对此,在刑事公诉审查层面可能已符合起诉要求,但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审查层面却因渔获物品种、规格、数量等细节缺失且实物已灭失无补查机会,造成生态资源损失难以确切评估,只得就低认定公益损害。以泗阳价格认证中心近期出具的一份淡水野生常见鱼类价格认定明细表为例,0.8-1.6斤规格段的鳜鱼单价为30-35元,1-2斤规格段的鲤鱼单价则为2.5-3元,计价金额上下浮动范围达到10倍或以上。

“水上”损失赔付执行困难。江苏宿迁地区生态条件良好,在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案中,涉及物种可能属于“三有”保护动物,也可能属于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而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主要涉及普通淡水鱼种。因此,前者公安机关关注度明显更高,且部分由涉枪案件牵出,实务中虽少有行政主管部门初查,多以公安机关直接侦办,但在证据固定上,除因猎获物已销赃或已食用,均依相关追诉标准查明猎获物品种、规格、数量等,部分案件在移送起诉审查前已组织委托生态损失鉴定评估。然而,该类案件往往因发现不及时,猎获物数量累积较大,涉及公益损害赔偿金亦较大,加之法院在对刑事犯罪部分可能同时处以罚金刑,造成损失赔付在实践中难以顺利执行。以泗洪罗某等3人非法狩猎案为例,该案涉及非法猎捕野生鸟类2万余只,法院判决承担生态损害赔偿金600余万元。

对此,排除检察公益诉讼立法缺位因素,笔者建议:公安机关在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类案件中与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加强执法联动,及时固定案涉物种、规格、数量情况,组织损失评估鉴定;基层检察院应充分发挥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平台作用,依照《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第八十七条规定,探索建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与相关刑事案件同步提前介入机制,在刑事取证引导中一并获取公益诉讼层面的取证支持;探索以劳务代偿还清“生态欠账”,如上述泗洪罗某等3人非法狩猎案,该案经委托环境规划设计院出具替代修复评估报告,经与罗某等3人磋商同意,在案发地种植200亩公益林并长期管护,以林木生态价值折抵生态损失,生动践行了恢复性司法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