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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公告_江苏法治报_2023年10月31日A09

日期: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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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9版:中缝       上一篇    下一篇

(2023)苏0102民初6325号

王斌斌、中博(海南)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李楠诉你们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苏0102民初632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02民初13046号

余胜者:本院已经受理原告庄加钦诉被告余胜者合同纠纷一案即(2023)苏0102民初13046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卡、三个规定监督卡,裁定书(转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34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2023)苏0302民初5696号

刘李军:本院受理原告刘侠、刘文琪、刘春、王徐诉你继承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4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2023)苏0312民初13379号

陈安全:本院受理原告刘珍与被告陈安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诉讼材料,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张集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2023)苏0312民初13382号

董平平:本院受理原告李好与被告董平平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诉讼材料,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2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廷)在本院张集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2023)苏0312民初13385号

陕西中丰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江苏蜀铭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中丰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诉讼材料,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张集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2023)苏0312民初13384号

汶川朗格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江苏蜀铭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汶川朗格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诉讼材料,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张集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2023)苏0312民初13378号

刘贺:本院受理原告刘杨洪与被告刘贺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诉讼材料,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2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张集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2023)苏0305民初5014号

贾汪区快易购百货店:本院受理原告徐州誉仁行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贾汪区快易购百货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展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4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