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苏0382民初8092号
陈荣民、吴振、吴树强:本院受理原告吴金永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苏0382民初809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邳州市人民法院
(2023)苏0322民初6726号
李闯:本院受理原告孙玉良与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等相关应诉于续。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送达之日起15日内,并定于在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九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沛县人民法院大屯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沛县人民法院
(2023)苏0302民初5686号
钮家宽:本院受理原告张学敏诉被告钮家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0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2023)苏1091民初2084号
郭龙、崔进:本院受理原告扬州雅牛智能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郭龙、崔进追收未缴出资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到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2)苏0324民初720号
程健: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苏0324民初72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30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睢宁县人民法院
(2023)苏1091民初1966号
扬州漫心大酒店有限公司、江苏中观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祝斌:本院受理的原告江扬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扬州漫心大酒店有限公司、江苏中观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祝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第七审判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3)苏0382民初11321号
朱华刚:本院受理原告佟青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3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邳州市人民法院
(2023)苏0302民初2363号
朱秀玲:本院受理原告肖瑞敏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苏0302民初236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以上期间届满日是节假日的,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2023)苏0302民初2364号
朱秀玲:本院受理原告李翠华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苏0302民初236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以上期间届满日是节假日的,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2023)苏0282民催5号
申请人江苏宇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遗失所持有的出票行为江苏宜兴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的本票一份、票据号码为3140327222338811,票面金额为人民币9000元,出票日期为2023年9月25日,提示付款期限为自出票之日起2个月,出票人为江苏宇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江苏宏翔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法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的行为无效。
宜兴市人民法院
(2023)苏0106民初3926号
王超:本院受理原告江苏丰永鑫典当有限公司诉你典当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审判信息查询须知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