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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约定为无息贷款 罚息咋收_江苏法治报_2023年10月31日A08

日期: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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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8版:开 庭       上一篇    下一篇

本报讯(通讯员 于涵)借款人与原告某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约定无息贷款,因借款人逾期,银行主张以银行放款时的放款单载明的罚息利率要求借款人支付罚息,能否支持?近日,常熟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

被告陈某与原告某银行签订《个人购房/购车借款及担保合同》,合同约定项下贷款为贴息贷款,贴息后折算的利率水平为0%。原告某银行按约发放贷款,银行放款时的放款单载明借款的罚息利率为8.709%。因借款人陈某未能按约足额偿还借款,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陈某偿还贷款本金1.8万余元及按罚息利率8.709%计收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罚息。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的《个人购房/购车借款及担保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为0%,根据合同约定罚息利率为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确定,故罚息利率亦为0%,原告仅在贷款放款单上载明罚息利率为8.709%,该罚息利率并未经过被告陈某的确认。原告在借款期限内收取的罚息,在本金中予以扣除。故支持被告陈某归还贷款本金,结合案情,考虑到被告陈某实际使用了借款且在还款过程中存在违约行为,故酌情支持被告陈某支付资金占用期间产生的利息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