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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资审判应建立综合性配套机制_江苏法治报_2023年10月31日A07

日期: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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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7版:法学研究       上一篇    下一篇

现阶段,环境资源审判呈现出专业性、复合性、复杂性的特点,最高人民法院在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中也提出了“五个专门化”的要求。在当前环境资源审判“三审合一”的集中审理模式下,打造专业化、现代化的审判团队,明确环资审判功能定位,完善环资审判诉讼规则,建立综合性配套机制就显得尤其重要。

一、优化环境司法专业化审判机制

明确环资审判功能定位。环境资源审判应当在加强专业化体制建设的基础上,发挥环境治理功能和环境保护功能,司法审判要牢固树立个案处理与辖区环境整体治理相协调观念,做到相互统一、相互促进。

持续完善环资审判诉讼规则。环境资源审判中审判程序、规则都具有不同于传统案件的特殊性,在当前环境资源审判规则尚不健全的情况下,应当不断总结司法经验、提炼裁判规则。

推动建立环资审判配套机制。目前环境资源鉴定机构尚不能完全发挥辅助法官认定事实的作用,因此,有必要加强与高校合作,探索完善专家陪审、专家辅助、专家调研指导制度,为环境资源案件审理提供专业技术支持,着力解决环境资源审判中面临的技术认定难问题,推动环境资源审判的专业化发展。

二、搭建环境治理多元化协作机制

厘清生态环境司法与执法的关系。在现有环境司法与执法联动机制的基础上,注重协同机构之间的职权界定与职责协同等问题,在厘清环境行政、民事和刑事法律责任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司法审判职能,打击污染环境犯罪,实施司法追责,同时尊重环境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主体地位,深化衔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

探索多元共治、跨域协作机制。在遵循司法规律基础上,加强洪泽湖地区环境司法协作,探索建立案件移送、信息共享、联席会议等工作机制,切实保障好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建立环境资源多元化调解机制。坚持将非诉机制挺在前面,有力开展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调解赔偿工作,充分运用两个“一站式”建设成果,邀请专家等多元力量组建环境资源纠纷调解工作组,高效便捷化解矛盾纠纷,加强诉讼与非诉纠纷解决机制之间的相互衔接,推动形成环境资源纠纷多元化解新格局。

三、探索构建生态修复性司法机制

创新法律责任承担形式。在法律责任承担上,采用多种修复性法律责任形式,并加强监督,确保恢复性司法理念落实到位。例如,明确补植复绿、增殖放流等修复性责任履行方式,并创新修复性措施的适用范围和条件、履行保证、刑罚执行等内容,探索“分期履行”“限期履行”“代为履行”等责任承担方式,实现修复生态环境的目的。

完善修复义务履行机制。探索建立责任人自动履行受损生态环境修复义务工作机制,在刑事案件的审理中引导被告人缴纳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主动履行生态修复责任,将相关情况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量。统筹生态环境修复资源。引入多元主体力量共同参与生态环境修复,整合多渠道生态修复资金,推动建立生态环境修复联动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