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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司法现代化服务保障全方位高水平对外开放_江苏法治报_2023年10月30日A05

日期: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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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5版:特别报道       上一篇    下一篇

今年是共建“一带一路”倡议提出十周年。10月18日,国家主席习近平在第三届“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上发表主旨演讲,回顾共建“一带一路”10年成绩,总结宝贵经验,凝聚起强大合力。

10月24日,第三届新亚欧陆海联运通道司法协作研讨会在新亚欧大陆桥国际合作走廊东方起点、中哈物流合作基地、上合组织出海基地,也是江苏推进“一带一路”交汇点建设的核心区先导区——连云港举行。来自全国34家法院负责人和法律界专家学者齐聚一堂,聚焦司法护航共建“一带一路”的前沿课题和法律实务热点,共同探讨如何以司法现代化服务保障全方位高水平对外开放,在深度参与“一带一路”建设中奋力写好法治新篇章,实现更高质量、更高水平的新发展。

>>>主旨发言

主持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中院党组书记、院长 禹敏

为新亚欧陆海联运通道注入法治新动能

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副庭长 胡方

人民法院务当守正创新,深化第三届“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成果运用,服务保障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扬帆再启航。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司法服务保障共建“一带一路”迎来更高质量、更高水平的新发展。要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把党的二十大战略部署落到实处,紧扣“公正与效率”主题,围绕“审判理念、审判机制、审判体系、审判管理”现代化要求,以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现代化助推更高质量、更高水平共建“一带一路”新发展。

围绕新亚欧陆海联运通道法治建设重点任务,做深做实能动司法。要创新工作机制,深化精品战略,通过高质量的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彰显我国负责任大国形象。新亚欧陆海联运通道司法协作成员法院要更加注重协同协作,形成更为紧密的司法协作格局,优化“软联通”,促进“硬联通”加速提效,让中外当事人切实感受到公正与效率。

立足国情对接国际,促进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机制建设现代化。要继续坚持多元化、专业化、国际化的发展目标,不断健全“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努力将我国建设成为国际商事纠纷解决的优选地。健全新类型和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发现、跟踪、转化机制,作出更多能够确立和引领国际规则的精品判决,扩大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国际影响力。

“一带一路”背景下中国国际商事法庭的发展与完善

中国社会科学院西亚非洲研究所非洲法律研究中心主任、研究员 朱伟东

中国在2018年设立了中国国际商事法庭,截至2023年9月底,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已受理案件27件,审结17件。从收集的案件情况分析来看,中国国际商事法庭成立以来运转高效,案件审理快速,对妥善解决“一带一路”争议,保障“一带一路”行稳致远发挥了重要作用。

通过对其运行实践的考察以及对“一带一路”商事纠纷特点的分析,中国国际商事法庭未来仍有改善空间。由于很多是中资企业或中国人之间在“一带一路”相关国家的争议,工程项目多是中国企业和相关国家政府之间签订的,两个中资企业或中国人之间在“一带一路”相关国家法院获得判决后在国内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问题,中国国际商事法庭的保守型特点决定了未来的完善途径只能通过保守的、渐进方式进行,即对现有立法中某些规定进行修改,或制定新的相关立法。

在目前的运行框架下,通过对民事诉讼法、仲裁法等相关现行法律进行修订,以及制定其他相关立法如外国国家豁免法、商事调解法等,可以为中国国际商事法庭的运行提供支持性法律框架,为中国国际商事法庭建成有效衔接的“一站式”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提供制度支撑,为中国国际商事法庭成长为“一带一路”相关国家当事人解决争议的首选创造良好条件。

护航共建“一带一路” 彰显海事司法担当

南京海事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花玉军

南京海事法院自觉担当时代使命,主动服务和融入“一带一路”建设进程,依法审理涉“一带一路”案件142件,涉及“一带一路”签约国24个,标的额达36.4亿元,7起案件外国当事人主动选择或变更到海事法院管辖。

强化涉外审判职能,加强海事司法供给。南京海事法院紧扣江苏“一带一路”交汇点区位优势以及开放大省、外贸大省实际,制定出台服务保障更高水平对外开放14项司法举措、服务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等司法文件,明确海事司法服务“一带一路”建设的重点领域,融入护航“一带一路”司法协作格局。

实施审判精品战略,提升海事司法国际公信力。积极开展涉外海事审判机制创新,探索境外远程质证、中英双语询问,聘请国际贸易、海上运输等专业领域60名专家学者提供专业咨询,破解涉外审判难题。坚持精品案件发现、审理、总结、转化全周期培育,先后推出63个典型案例,连续三年有案例入选全国海事审判十大典型案例。深化国际交流合作,扩大海事司法国际影响力。实施“海法菁英”培养计划,组建青年翻译小组,与南京大学等7所高校搭建涉外海事法治人才协同培养基地,全方位提升中国海事司法国际影响力。

加强共建“一带一路”司法服务和保障,要坚持平等保护,积极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要坚持改革创新,打造涉“一带一路”争端解决优选地。要坚持精品战略,着力提升司法公信力和国际影响力。要坚持立足长远,锻造具有国际视野的专业化审判队伍。

>>>专题研讨第一节

主持人 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党委委员、副总编辑 何江

胸怀“国之大者” 牢记“省之大要”

西宁中院党组书记、院长 昝春芳

西宁中院坚决扛起“国之大者”重大政治责任,牢牢把握“三个最大”省情定位,聚焦聚力服务保障“四地”建设,以高质量法治化营商环境赋能青海繁荣、西宁发展,为服务保障“一带一路”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以法治之力,受理青海省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注重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为企业调结构、降杠杆、去产能,综合利用现金、留债及债转股方式实现债务清偿,改善企业财务成本、减轻债务负担。全程监督和参与重整计划执行,债务妥善解决、财务成本大幅降低,公司生产得到有效保障,2020年归属净利润20.4亿元。同时,积极协调企业与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支持盐湖股份恢复上市,企业得以破茧重生。

以法治之效,赋能国家清洁能源产业高地。华鑫公司破产重整案中,西宁中院以破产重整方式推动国家重点项目复工建设,到海拔3200米以上的项目所在地查看汛情,稳妥高效处置破产重整中衍生的其他案件、行政事务和社会问题,助力世界级盐湖产业基地。

以法治之光,照亮高质量法治化营商环境。西宁中院制定出台一系列制度,积极走访各类企业及经济主体,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协调工商联成立“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室”,以“放水养鱼”“变债为股”等方式让更多企业走出困境重获新生。

服务保障“一带一路” 建设提升精准度

徐州中院党组书记、院长 刘建功

徐州法院高站位、系统性谋划推进涉外商事审判工作,主动融入更高水平对外开放的重大战略部署,积极回应“一带一路”建设中外经济主体的司法关切和需求,加强涉外商事审判,依法公正办理涉外商事案件,稳定市场预期,始终坚持正当程序原则,在双边司法协作条约、国际条约和互惠原则的基础上,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和判决,着力打造开放、互助、友好型司法环境。

积极回应需求,依法维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立足外商投资企业司法需求,持续提升司法措施精准度,不断降低诉讼行为对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经营的不利影响,努力为中外当事人提供公开公平公正参与竞争、受到同等法律保护的市场环境。畅通破产渠道,多措并举优化资源配置,深入推动执破一体改革,强化破产管理人监督指导,积极探索“刑破并行”模式。加强多元解纷,不断提升纠纷化解实效,积极采取跨部门合作,建立健全涉外及涉港澳台案件多元解纷机制,强化专业建设,统一涉外案件司法裁量,着力健全涉外案件专业审判机制,建立专业审判团队,开展普通法培训、外语培训、审判业务交流研讨等,全面提升司法人员涉外审判能力。将进一步提高共建“一带一路”政治站位,强化中外投资者权益司法保障,拓展涉外商事多元解纷渠道,加强涉外商事专业化建设。

党建引领 护航中缅印度洋新通道

临沧中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 董琦

临沧中院以“党徽耀天平·英模铸法魂”党建主题活动为引领,将党建引领保障中缅印度洋新通道建设作为临沧法院“国之大者”的担当,立足法院职能分析临沧涉外涉侨的司法需求,及时成立工作专班,制定工作计划,加强调查研究,先后设立了“中国—东盟国家国际司法协助研究基地临沧工作站”、清水河国门诉讼服务站、南伞国门诉讼服务站和孟定涉外涉边智慧诉讼服务站、孟定涉外法庭。

主动作为先行先试,为探索建设“临沧中央法务区”提供司法实践。抓调研,明确工作目标,着力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临沧中院与西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通过合作实现共享法律数据库、海外法律咨询中心、专家库等平台服务资源,分别在临沧中院涉外工作站、孟定涉外法庭建成两个域外法律查明中心,首批上线英文及原始语种的涉缅法律法规、司法判例等35篇。注重法治人才培育,多举措加强司法能力建设,全面推动党建与审判工作深度融合,做实做优法务区建设基础性工作,加强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加强专业化法治人才培育,深化司法服务交流合作。与先进法院签订人才培养合作框架协议,为探索建设“临沧中央法务区”提供司法实践积极推进中缅印度洋新通道涉外法律服务工作。

构建新时代“一带一路” 司法协作新机制

连云港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 宋金林

构建新时代“一带一路”司法协作新机制需要坚持以现代化司法审判理念为指引,坚持法治理念,促进实现法律适用标准尺度相统一,两起案例入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服务保障“一带一路”建设十大典型案例。

坚持协同理念,形成服务保障“一带一路”建设合力,要充分发挥协作法院的区位优势和协调互补功能,健全完善协调机制,加强与有关单位和部门的沟通协作,统筹协调人民法院服务保障“一带一路”建设的具体工作,及时总结可推广可复制的工作经验,及时发现解决实践重难点问题,提高服务保障工作的针对性和长效性。

坚持创新理念,持续打造高质量法治化营商环境,连云港法院始终坚持立足服务保障“一带一路”“自贸试验区”建设的司法需求,先后采取一系列创新举措,构建自贸试验片区及联动创新发展区“商事+海事+环保+基建”一体化协同保障机制,自贸片区法庭已审结案件1729件,标的额7.63亿元。

坚持开放理念,擦亮司法协作平台机制品牌亮点。推进新时代司法服务保障“一带一路”建设,要推动扩大司法服务保障“一带一路”协作联盟朋友圈,积极打造司法服务保障“一带一路”协作平台、推动创新完善常态化“沟通交流”工作机制、构建涉外商事纠纷“一站式”解决机制。通过把共建“一带一路”司法协作新机制的基本理念转化为行动,促进司法共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不断取得新成效。

>>>点评

法制日报社党委委员、副总编辑 张国庆

四位发言展现出人民法院在护航探索丰富新亚欧陆海联运“一带一路”过程中做出的努力、积累的经验、作出的贡献。从发言中听出了“担当”,他们从更高站位来推动谋划,既立足于本区域又放眼全通道。听出了“专业”,四位发言人坚持理论与实际相结合,背后有着扎实的丰富的司法实践。听出了“严谨”,既总结了经验又分析了问题困难。我们也坚信在大家的努力下,将来的协作机制会更优化,协作力度更有力,他们的发言为我们丰富了法治视角,丰富了法治素材,法制日报社也将持续关注这个领域,与大家一道讲好中国的法治故事。

东南大学法学院教授 肖冰

发言人从司法保障出发,提供了共建“一带一路”中优化营商环境的创新和探索,提供了共建“一带一路”过程中的示范经验。当前,部分国家极端的民粹主义加剧,国家发展和合作意愿消退,各法院院长都提到了国之大者,提到了司法共建“一带一路”未来的方向。发言人基于不同地理位置带来的视角,提到了出于不同的司法定位的角度和新的视角,司法一线工作者的实践研讨先于理论,给理论研究提出了巨大的挑战,细节研究和深入研究更重要。

江苏省法院民四庭副庭长 陈亮

近年来,涉外案件数量增加,类型也更加多样,人民法院要更好地适用国际惯例,对接国际规则和它的要求。我们要增加判决的可预见性,因此需要更好地适用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就如何应对外国豁免法等一些涉外领域新法新规的设定,一是要加强各法院间的协作,二是要建立国际商事一站式解决机制,三是要探索涉外送达,通过视频进行调查取证。

>>>专题研讨第二节

主持人 盐城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 周宏

服务保障沿边口岸经济 高质量发展

呼伦贝尔中院党组书记、院长 范巧兰

呼伦贝尔市两级法院坚持能动司法理念,主动延伸审判职能,以高质量司法服务保障全市谋划和推进“内涵式发展”“外向型经济”两个大局、办好发展安全两件大事的具体工作,围绕共建“一带一路”和深度参与中蒙俄经济走廊建设,完善司法政策,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

提高政治站位,服务发展和守边固边深度融合。创新司法理念,完善涉外审判专门化建设。夯基赋能,开展全链条法律服务。守正创新,加强涉外知识产权保护。深耕细作,打造涉外审判专门化。服务“通道”发展,助力开放型经济引领区建设。增强对出口货物集散地和加工型园区建设的司法保障力度,设立“一庭三站一中心”,延伸涉外审判服务职能。

“零距离”为口岸对外贸易提供法律咨询和纠纷调解。结合口岸地区“华俄后裔”聚居特点,邀请俄罗斯族人民调解员成立调解工作室,处理中俄之间涉外涉边案件。构建多元共治格局,完善涉外纠纷源头化解机制。及时提供“订单式”司法服务。主动跟进额布都格口岸基础设施建设,了解通关业务磋商进展,为涉境外边贸企业开展经贸活动提供风险研判,推动矛盾实质性化解。发挥司法裁判示范功能,发布典型案例,从典型案件裁判中提炼法律规则,在法律规则基础上进一步总结投资、贸易、商事规则,为国际经贸规则完善贡献智慧。

立足定位 深入推进涉外审判体系

西安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 姚建军

西安中院党组立足“国家中心城市”“西部地区龙头城市”“关中平原城市群核心城市”中级法院定位,2022年西安法院受理案件50.92万件,审执结45.39万件,6项核心审判指标位居全省法院第一,为西安高质量发展提供了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始终坚持党对涉外商事审判工作的领导,确保司法工作正确政治方向。强化队伍建设,以专业化接轨国际化。西安知识产权法庭集中审理西安中院管辖的涉外商事纠纷案件,实现集中优势审判力量服务于“一带一路”国际商事纠纷化解。提升审判能力,以精品案件传递司法“正能量”。坚持守正创新,以改革助推审判能力提升。积极运用法院调查令、证据出示令制度,减轻权利人举证负担。完善涉外商事案件繁简分流工作和类案检索、裁判工作,提高案件审判效率。加快推进智慧法院建设,打造人才培育高地,为“一带一路”国际商事法律服务示范区提供人才后备军支撑。深化府院联动,以合力落实多元解纷。形成了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参与、法治保障、府院联动、系统治理的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深入推进涉外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建设。组建多元化解纠纷“网络”,让不同纠纷解决机制无缝衔接,最终达到高效化解纠纷的目的,让人民群众有更多的司法获得感。

货运代理转委托行为的 类型区分和法律效力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院长 方新军

近年来货运代理合同纠纷出现了爆炸性增长,在有些法院该类案件甚至连续多年占据全部收案的首位。

在司法实务中引发如此多的纠纷,一方面是因为面对社会分工日益细化和复杂化的趋势,中国的现行法律明显存在滞后性;另一方面是因为在具体的解释论上,中国的法院未能很好地厘清代理、委托、行纪、复代理、转委托、相继货运代理这些概念之间的区别和联系。

货运代理合同在中国属于无名合同,按照司法解

释和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转委托行为需经货主同意,否则转委托合同无效。这种解释未能准确地区分代理、委任、行纪、复代理、相继货运代理等概念之间的区别和联系,在司法实务中引发了大量同案不同判现象。由于货运代理人既可以以货主的名义,也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法律行为,在司法实务中应该区分货运代理人进行法律行为的名义。在此前提下,再将货运代理转委托行为区分为复代理和相继货运代理两种类型,同时考虑货运代理人转化为承运人以及货运代理行业的惯例对货运代理转委托行为的影响。唯有如此才能实现解释论上的融贯性和无矛盾性。

营造公平透明 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

合肥中院民二庭庭长 张虹

合肥法院坚持把优化营商环境作为重要政治任务,在创新服务举措、提升审执质效、保护创新发展、延伸司法职能上下功夫,着力营造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全力护航“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

提高站位,发挥职能优势,维护公正公平的市场交易环境,合肥中院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创优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2022年,实地走访企业1000余家,听取意见建议500余个,审结合同纠纷案件112454件,涉案标的额751.29亿元。加强管理,狠抓审执质效,巩固诉源治理,优化诉讼服务,强化审判管理,提升执行质效,营造公正高效的诉讼环境。梳理经验,加强涉外审判,提升对外贸易的司法服务环境。以执法办案为抓手,力促涉外商事审判精品化,发挥调解功能,妥善化解涉外商事纠纷,审慎处理新型案件,依法维护我国企业利益,加强仲裁司法审查,支持认可仲裁裁决,加强涉外审判队伍专业化建设。主动对接,注重司法延伸,为企业对外竞争提供优质政策环境。推进破产,完善经济主体救治和退出机制,保障平等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2022年,合肥全市法院受理破产案件417件,审结375件,清理“僵尸企业”160余个,盘活土地、房产562万平方米,妥善安置职工3400余人。广泛普法,宣传法治化市场经济,推进形成尊商重商爱商的社会环境。

>>>点评

兰州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 郝光林

刚才聆听了各位精彩的发言,受益匪浅。方新军教授聚焦货物代理转委托行为,通过案例分析指出了存在的不足和对策,给我们妥善处理此类纠纷提供了指导和纠纷。范巧兰院长从三个方面阐述了呼伦贝尔在强化司法服务的举措。合肥法院从坚持和加强试点服务特别是加强商事审判纠纷,通过诉讼调解等方面介绍了工作成效。兰州法院也在积极探索服务一带一路建设的各项办法、细则和措施,出台了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我们将带着从这次研讨会上的学习经验和办法,因地制宜切实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坚强司法保障。

江苏法治报社副总编辑 吴锦铭

三家法院所在市各有特点,其中两个分别是向北发展的桥头堡和向西发展的桥头堡,合肥也是长江经济带、一带一路双节点城市,是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试点城市。三家法院围绕当地社会经济的发展做了大量工作。几组数字印象深刻:呼伦贝尔有八个口岸,报告中提到法院在这8个口岸设立工作站等服务口岸经济;西安中院6项核心审判指标位居全省法院第一,合肥中院全市法官人均结案646.7件。这些数字体现了法院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所作的努力。方院长的报告提出了在货代行业中常见但极具争议的问题,值得探讨。作为一个法治媒体人,愿意和大家一起,通过共建“一带一路”案例报道及相关经验做法的总结,讲好“一带一路”法治故事。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研究员 杨丹

尽管司法实践中存在贸易、金融、合作方面规则不相通的现状,国际法治、涉外法治、中国法治、各国之间存在不同,继而引发冲突。可喜的是各级法院在处理法律难题的过程中找到了相应的对策。“一带一路”建设让相关城市有了新的发展方向和道路,在座的法院为护航“一带一路”建设做出诸多努力,成为高质量护航对外开放的标杆典范。法的追随不等于借鉴域外法律建设,中国有自己的国情和实际情况,照搬照抄不能解决“一带一路”建设中的问题,要踏踏实实,从小问题中做出大学问。

>>>专题研讨第三节

主持人 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吴豫江

探索创新司法服务 保障自贸区建设

苏州中院党组书记、院长 蔡绍刚

苏州法院坚持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宗旨,依法公正高效审理各类涉外商事纠纷案件,推动营造良好的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苏州法院通过“五庭协同”工作机制,与苏州自贸片区主管部门联合举办多期“自贸会客厅 跨境月月谈”活动,分别在江苏(苏州)国际铁路物流中心、苏州跨境电子商务协会设立司法服务工作室,积极探索司法服务保障自贸片区建设的苏州模式。

完善司法服务保障机制,推进专业化审判机构建设,设立苏州国际商事法庭。运行近三年来,共受理各类涉外商事相关案件2911件,审结2643件,涉案标的总额达88余亿元,案件涉及46个国家和地区,涉“一带一路”相关国家30个。设立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自由贸易区法庭和苏州互联网法庭。

丰富可推广复制的司法服务经验,“企业破产预重整机制”入选省自贸办发布的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第三批创新实践案例;“四庭协同”服务保障自贸试验区建设作为先行改革试点任务入选省自贸办2023年改革创新工作计划;案件执行“标准化+数字化”机制入选江苏省自贸办第四批改革试点经验。“苏州国际商事法庭构建涉外商事多元纠纷解决新模式”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人民法院服务保障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亮点举措”。创新设立涉外商事纠纷中立评估调解机制,积极吸纳专业商事机构共建一站式纠纷解决平台,加强与仲裁机构的对接协作。

准确适用国际规则 处理涉外法律事务

咸阳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 马亚军

在共建“一带一路”、建设开放型世界经济过程中,发挥法治的重要保障作用尤为重要。

“一带一路”作为全方位、多领域的合作倡议,中外参与主体的司法需求涉及司法活动的各个环节。具体而言,在立案管辖阶段,“一带一路”倡议要求司法机关既要考虑到当事人的协议管辖权,又要维护我国的司法管辖权;在案件审判阶段,“一带一路”倡议要求司法机关积极查明外国法律,准确适用法律规则,做出公平合理的判决;在判决结果的承认与执行方面,“一带一路”倡议要求司法机关与沿线国家的司法机关进行充分的合作,形成互惠关系,以解决判决的承认与执行方面的难题。

司法对于“一带一路”倡议的实施是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的。公正、高效的司法有助于营造健康良好的经济合作环境,进一步贯彻中外当事人平等保护原则,保障经济主体的平等地位。考虑到中国作为“一带一路”倡议的发起者和推动者,其法律制度尤其是司法体制的公正性、透明性必然会受到“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广泛关注,因而我国必须秉持大国司法理念,推动国际司法合作,依法行使司法管辖权,准确适用法律规则,完善多元化争端解决机制,提供及时、有效的司法救济,平等保护各国诉讼参与人的正当权益,构筑良好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护航“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

“双驱联动”完善 自贸区法律服务体系

黑河中院审委会专职委员 刘红梅

黑河两级法院立足“双驱联动”品牌创建,以服务保障自贸区高质量发展为切入点,探讨黑河自贸片区建设的实践经验,并为其未来可持续发展提供参考。

黑河自贸片区作为黑龙江自贸区的重要组成部分,拥有得天独厚的地理位置优势和资源禀赋。在司法服务保障黑河自贸片区发展的实践过程中,我们建立健全的法律服务体系,提高司法公正和便民化水平,培养专业化法官队伍,加强人才交流。近年来,自贸区法庭共受理涉自贸片区刑事、民商事、行政案件209件。从具体案件司法统计趋势及特点分析来看,普遍具有案件类型多样化、涉外案件比例高、新业态案件涌现、案件影响力大的特点,一些典型案例的裁判结果可能对整个自贸区的法律环境和市场秩序产生深远影响。在新时代背景下,法庭审理的自贸区案件也面临司法送达难、法律适用难、法律查明难、中俄双语审判人才缺乏、新旧观念冲击、数字赋能不足问题。

基于此,我们要融入自贸区法学人才培养项目建设,深化“法院+N”模式下的合作与沟通,完善自贸片区法律服务体系,强化裁判规则引领,加强国际法前沿热点问题研究,切实做好自贸区建设的司法服务保障。

应对涉外民商事 审判挑战与机遇

四川天府新区法院(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审委会委员、第二审判庭庭长 李海昕

当前,涉外管辖规则变化,对基层法院正确行使管辖权带来挑战;受理范围的扩大,对基层法院涉外审判队伍素质提出挑战;外国国家豁免等涉外法治规则的变化,对基层法院应对敏感复杂案件的综合能力提出挑战;一些专业领域涉外案件可能涌入法院,对基层法院完善有关涉外审判机制提出挑战。

目前涉外民商事审判工作中仍存在一些瓶颈问题,一是受理数量较少与辖区企业潜在需求较大之间,存在一定反差;二是司法基础设施不断夯实与辖区企业对司法供给能力顾虑之间,存在不匹配;三是法治人才相对聚集与涉外法治实战经验较少之间,存在不适应。作为基层法院,应当积极调整思想理念,完善涉外民商事审判有关理念、举措、机制等,久久为功,为不断改善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提供有力保障。要树立积极行使管辖权的理念,统筹处理好办理国内民商事案件与涉外民商事案件的关系,进一步适应涉外民商事司法管辖扩大的配套司法制度机制。

天府新区法院(四川自贸区法院)将立足西部,对标全国先进,积极因应涉外商事管辖扩大的改革趋势,不断扩大人民法院特别是西部法院涉外司法审判影响力,为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作出自身贡献。

>>>点评

上海海事法院洋山深水港派出法庭 (自由贸易试验区法庭)庭长 张亮

发言立足“一带一路”司法实践现状,十分对应我们现阶段的司法特点。刘红梅提到了涉外案件处理中小语种人才缺乏的问题,在类似的案件处理过程中,上海海事法院根据不同的案件情况查明不同国家法律,为做好涉外审判打下了基础。发言中提到了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也纷纷给出了和问题高度契合的解决方式。马亚军的发言有很强的国际视野,同时因地制宜,很有现实意义。

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 刘勇

发言普遍将法条和地方改革相结合,形成了优秀样本及不同涉外案件在不同制度下的案件解决方式。事实上,我国的司法审查由制度和文化决定,纠纷解决方式立足中国本土文化,强调和谐、关怀。今天,各位的发言都将各个法院的个别样本放到了整体中,这关乎整个世界的法律共同体。完善专业审判队伍是十分重要的,人才需求也是大家普遍提到的问题。我认为,这是我们高校需要为法院服务的地方,我们希望更多的学校和法院协同联动,做定向培养,相信在我们的共同努力下,人才缺位的问题可以得到改善。

江苏海洋大学MPA硕导、大连海洋大学硕导

江苏省“一带一路”法律服务研究中心执行主任 赵科学

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从优化营商环境入手保障“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提出很多富有建设性的观点,尤其是“保障各国权益,提升我国司法公信力”的观点很有格局,有关司法管辖权的内容很受启发。苏州中院蔡绍刚院长的发言脉络清晰、层次分明,从中我们能听到许多关于司法实践的经验,很有参考价值。黑河中院刘红梅同志的发言剖丝抽茧地分析了司法实践所面临的问题,很有细节,很宝贵,带来了“建立多元新模式”的良好经验。四川天府新区法院提到的关于基层法院的发展建议很受启发。

>>>专题研讨第四节

主持人 常州中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 潘桂林

加大司法保护力度 激活市场活力

乌兰察布中院党组书记、院长 鲁国文

乌兰察布是中蒙俄经济走廊和“一带一路”重要节点,是首批国家陆港型物流枢纽城市,也是全国唯一的中欧班列非省会枢纽节点城市,境内2条高铁、6条铁路、6条高速公路、6条国道交汇。中欧、中亚、中蒙、中老班列在此集结,累计开行班列665列,实现了“铁路快通”模式,国家向北开放重要“桥头堡”作用日益彰显。

近年来,乌兰察布两级法院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重要论述,持续将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作为法院的“一把手”工程,层层压实责任。从理念、机制、措施、保障等多方面解决工作堵点、痛点、难点,切实提升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牢固树立审判执行工作提速就是为企业减负的理念,持续提升审执工作质效。开通绿色通道优先立案,实现快慢分道优先审理,推行实体化运行优先执行,乌兰察布市中院结案率93.94%,全区盟市中院排名第一。加大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司法保护力度,让企业家吃下“定心丸”,激发市场活力,推动企业发展。加强与环保行政执法机关共建多元共治机制,妥善审理环境资源公益诉讼案件,着力推进“一带一路”绿色发展。被告人韩某某等九人犯盗掘古脊椎动物化石罪案例分析在全国强化环境资源司法保护研讨会上荣获三等奖。

创新优化涉外商事 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

重庆两江新区法院(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涉外商事审判庭副庭长 陈劲松

重庆两江新区(自贸区)人民法院立足专业化法院定位,依托重庆在“一带一路”建设中的区位优势,着力构建涉外商事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助力开放型经济高质量发展。机制创新成果先后入选国务院自由贸易试验区“最佳实践案例” “人民法院服务保障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亮点举措”“2021重庆经济改革创新案例”等8个奖项。

发挥法院能动性,与专业机构开展合作交流,积极吸纳专业机构共建“一站式”多元解纷中心,将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西南分会、一带一路国际商事调解中心、中国(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商事调解中心等机构的国内外仲裁员、调解员引入纠纷解决,进一步增强中心涉外商事争议解决专业性。完善三方对接工作机制,促进案件合理分流。推进实施“内地+港澳台+外籍”调解员“1+X”工作模式。严格一体化流程管控,保障对接规范有序,推动多元解纷工作走深走实。

通过畅通法院、仲裁机构、调解机构对接渠道,以“实体+制度”双驱动,注重“线上+线下”两个层面对接通道建设,进一步提升解纷服务能效。实现涉外商事诉讼、仲裁与调解三位一体、多元共治,为重庆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提供了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助力重庆打造国际商事争端解决优选地。

国际经济制裁规则在 跨国民商事司法中的适用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国际法教研室主任 颜林

基于国家主权及国家利益的维护,传统国际私法遵循“公法禁忌”原则,拒绝适用外国的强制性规则。但随着公法与私法界限的日益模糊,一概拒绝外国强制性规则的适用已经遭到理论界的广泛批判。在此基础上,学界提出在一定情形下法院可以适用外国的强制性规范,这些情形包括基于互惠及公平原则、符合合理性或必要性、存在利益竞合等方面。承认外国强制性规范的法律效力已经得到了国际公约及各国国内立法的广泛接受,并在实践中逐步确立了以相关强制性规范与争议的联系程度、强制性规范的目的及效果、是否为合同履行地的强制性规范等方面考察其适用的必要性。

以此为鉴,为更好地推进“一带一路”倡议,我国在立法上可以允许对外国经济制裁禁令及其他强制性规范的适用。在涉外民商事司法实践中,我国司法机关应基于《阻断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办法》《不可靠实体清单规定》《反外国制裁法》的相关规定理解和判定域外制裁禁令的性质及效力;在缺乏更为明确清晰的法律适用指引时,不宜明确认可或否定该制裁在私法性争议中的效力,而应基于案件的基础事实、该禁令的制定主体及制定目的、适用或不适用禁令可能对当事人商业利益及我国国家利益的影响等因素,对该域外制裁禁令在私法性争议中的适用作出综合判定。

健全自贸试验区 多元法律服务体系

南京国际商事法庭副庭长 张晗庆

2020年9月12日《新加坡公约》正式生效,为调解协议的跨境执行提供了依据。自贸试验区是我国制度型开放体系建设的前沿阵地,具有先行先试的创新优势。探索《新加坡公约》与我国法律制度的衔接机制,应当充分发挥自贸试验区制度创新的优势。

南京片区拥有“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自由贸易实验区”两大国家重大开放战略叠加优势,有能力在支持国际商事调解机构市场化运作方面先行先试,推动我国商事调解制度的现代化、法治化、国际化改革,提升我国商事调解服务的国际竞争力与国际影响力。

南京国际商事法庭于2023年4月挂牌之际,开通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平台,实现国内外优质解纷资源一键可达。搭建相应机制,积极融入南京法治园区建设,巩固深化与国际商事仲裁机构、调解机构的合作,着力构建调解、仲裁、诉讼三位一体、有机衔接的“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立足自贸区南京片区特色产业,构建“产业链+法律服务”模式,引入生物医药、集成电路、科创金融等与南京片区产业布局相匹配、产业体系相融合的调解、仲裁机构,扩大江北新区国际数字贸易与数字金融调解中心“数字存证+调解”模式应用场景,逐步引入符合条件的境外法律服务机构。

>>>点评

中国社会科学院西亚非洲研究所非洲法律研究中心主任、研究员 朱伟东

我是第三次参加会议,每次都会带来新的思考和启发。乌兰察布中院鲁国文院长介绍了服务大局的做法,提出了强化产权保护、溯源治理、司法理念等。重庆两江新区法院陈庭长介绍了多元化解决机制的做法,南师大颜主任提出了相关建议,南京中院张庭长介绍了南京中院服务“一带一路”所开展的工作、搭建的平台,提出了国际商事调解市场化运作的一些建议。之前考察了南非当地法院和机构我提出建议,建立中非联合仲裁机制,在中国的仲裁机构聘请来自非洲的仲裁员,在非洲的仲裁机构聘请来自中国的仲裁员,可以有效解决两国司法过程中的问题,推动中非联合仲裁中心的发展和在非洲的布局。

东南大学法学院教授 肖冰

发言人聚焦司法和民商事纠纷的处理,这个本身就构成了一对关系,民商事是争议本身,这个构成了公和私之间的关系。我们越来越多法规定了域外适用条款,这里面就有一个内外关系。针对南京中院提出的对国际商事调解机构的市场化运作,建立多元化法律体系的思考:一是融合本身主要靠什么来衔接?仲裁没有管辖权被撤销以后,是保全的,法院与仲裁委具体如何如何衔接?各自职权是有边界的,民商事的处理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不能强行干预,我们如何给当事人提供帮助?希望和大家一起来探讨这些问题。

江苏海洋大学文法学院MPA硕导、大连海洋大学法律硕导、江苏省“一带一路”法律服务研究中心办公室主任、研究员 吴建国

发言人从多角度提出对共建“一带一路”的思路和方法,为其他法院提供了很好的指导和借鉴。三位来自法院的专家主要聚焦于营商环境的问题,他们都在探讨法治化营商环境,法治化即诉讼方式,目前国内很多人愿意选择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问题。可在循序渐进的基础上引进国外先进的调解机制,调解机构市场化运作非常重要。希望能够看到下一步的具体实践和数据,推动实现调解的常态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