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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府院联动“盘活”不动产_江苏法治报_2023年10月27日A05

日期: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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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5版:江苏法苑       上一篇    下一篇

本报讯(记者 陈坚 通讯员 顾建兵)10月25日,南通中院联合南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南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出《关于做好破产企业不动产资产处置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进一步深化府院联动机制、便利企业破产程序中有关不动产事务的办理,进一步提高不动产资产处置效率和优化南通市营商环境。

意见明确,破产案件中的管理人由法院指定,在破产程序中依法负责接管破产企业财产、办理破产事务。管理人前往自然资源规划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办理破产企业土地、房产等不动产事务的,视同破产企业自行办理。管理人可持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含重整、和解)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管理人身份证明、管理人授权委托手续、管理人工作人员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依法向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处置的相关事项。

对于不动产保全措施解除,意见进一步明确,破产案件受理后,法院对破产企业不动产采取的保全措施应予解除。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应当根据法院解除查封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时注销查封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