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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_江苏法治报_2023年10月27日A07

日期: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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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7版:法学研究       上一篇    下一篇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法律赋予承包人优先实现工程价款的保障利器,但该类纠纷亦属于建设工程领域中的“疑难杂症”。因此,如何认定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的起算日尤为重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规定,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8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但对于“应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并未明确界定,导致司法裁判中难以做到同案同判。因此,笔者结合民事裁判实务,认为应区分以下路径予以破解与分析:

1.合同约定了付款日期的,行使期限起算日按合同约定即可,但还应考虑到分期给付工程款的情形:一是对“已竣工”工程,起算日为发包人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粤民再242号案件。对于合同约定质保金的,以发包人应付的最后一笔工程款时点和应付的质保金时点中最晚的那个时间点为准。二是对于“半拉子工程”,即工程未竣工,此时行使期限的起算时点依然为合同约定的付款之日,如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浙民再258号案。

2.双方对工程价款金额存在分歧的,区分情况予以认定:一是当事人约定了结算的默示条款的,即如不予答复就视为认可相关时间点的,以默示条款为准,如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鲁05民再9号案;二是双方对审计结果未达成一致意见的,起算点的认定应自权利人知晓或应当知晓时为准,如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20)渝民申2205号案,法院认为由于审计日期并未达成一致,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应当自承包人起诉之时起算。

3.没有约定付款时间或约定不明的,司法实践中大致有两种裁判观点:一是借鉴《建工解释(一)》第二十七条对工程款利息的做法,区分建设工程是否实际交付。已经交付的,起算日认定为实际交付时间;未交付的,从承包人提交结算文件之日起算,如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终1192号案。二是以承包人起诉之日作为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的起算日,如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申1848号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