沭阳为七旬老人讨回养老金_江苏法治报_2023年10月27日A06
日期:10-27
本报讯(通讯员 李金宝)“在我最无助的时候,沭阳法院的法官让我晚年生活有了保障,真是太感谢了!”近日,70岁的吴某含着泪说。
年已古稀的吴某自1992年10月开始至某小学工作,1996年9月与某小学签订一份《合同书》,约定某小学抽调吴某专搞勤工俭学工作,待遇不变,在评先评优方面优先考虑,在外经商期间所有资金、损失与某小学无关,每年上交利润。合同签订后,吴某离开某小学。吴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要求某小学办理退休手续。某小学称与吴某无劳动关系,未为其缴纳养老保险。吴某在提起劳动仲裁未获支持后,诉至法院,要求某小学赔偿其养老金损失108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吴某在某小学工作期间,某小学一直未为其缴纳养老保险,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确实无法补缴。判决某小学支付吴某养老金损失153900元,从2021年6月起按月支付吴某养老金2700元,并随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