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检察监督中涉当事人死亡或注销情形的处理规则_江苏法治报_2023年10月26日A07
日期:10-26
检察机关在办理民事生效裁判监督案件中,如果原审案件当事人死亡或者企业注销,不仅影响监督程序的推进,因裁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亦可能存在因裁判不当或错误涉及到执行回转等实体权利改变情形,需区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
当事人申请监督情形
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规定,申请人死亡或者注销的,应遵循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在没有权利义务继受人的情况下,案件纠纷的基础已经不复存在,公正价值已经不作为诉讼的追求,此时为了体现效率价值、节约司法资源,及时终结审查。有相关权利义务继受人的,遵循实体法有关规定,变更申请监督主体,如将原自然人变更为其继承人、受遗赠人、遗产管理人;原个体工商户变更为实际经营者,法人变更为清算主体、股东、发起人、董事、实际控制人等继续审查。其他当事人死亡的,不影响检察监督程序的推进。
检察机关依职权监督情形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三十七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民事案件有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当事人存在虚假诉讼等六种情形的,应当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不受当事人是否申请再审的限制。从检察机关监督纠正错误司法裁判、维护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救济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严厉打击虚假诉讼等职能作用来看,应当突破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通过检察监督依法纠正确有错误的生效民事裁判,终局性解决当事人间的纷争,重塑司法公信力。进入再审程序后,按照法律、司法解释规定,适用一、二审诉讼程序确定诉讼主体。
公正价值与效率价值的平衡
当前我国民事诉讼构建了当事人通过一审、二审、申请再审以及申请检察监督即“三合一”的权利救济途径。进入检察监督案件存在双方当事人利益、个体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案件实体公正与程序安定性等多种利益、价值的冲突,需要正确运用利益衡量方法,综合考量案件所涉各种利益关系,立足依法纠错、终局解纷职能进行处理判断。要坚持新时代“枫桥经验”,在查清事实、明辨是非、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对于符合和解条件的,在检察监督、法院再审审查、再审审理过程中积极促成当事人、权利义务继受人达成和解,节约司法资源,妥善化解矛盾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