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苏0302民初3817号
徐州苏宁红孩子母婴用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徐州乐创教育培训中心有限公司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302民初381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2023)苏0382民初7976号
王艳芬、董波:本院受理原告许淑梅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苏0382民初797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邳州市人民法院
(2023)苏0213民初7675号
徐常青:本院受理原告章雁伟与被告徐常青、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3)苏0213民初767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2023)苏0411民初7581号
常州亨驰纺织品整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影与被告常州亨驰纺织品整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411民初7581号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2023)苏1191民初2654号
江苏藏龙渔业有限公司、谭学德、吴忠生、张冬军:本院受理的原告镇江妤拓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藏龙渔业有限公司、谭学德、吴忠生、张冬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相关材料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我们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点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02民初12130号
陈权:本院受理原告李东海与被告南京小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你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简转普)、普通程序独任(或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及廉政监督卡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02民初12229号
江苏航天文旅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奋冀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02民初7495号
刘晶欣:本院受理原告郝丹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苏0102民初749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06民初11165号
潘道华:本院受理邢金鹏诉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30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南京市鼓楼区郑和中路20号),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06民初11956号
河北创之然商贸有限公司、尹慧敏:本院受理安徽中储智慧物流科技有限公司诉你们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30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南京市鼓楼区郑和中路20号),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06民初4466号
张磊、汪林珍: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苏0106民初446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06民初11597号
蒋邱:本院受理原告张垚与你及段传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06民初10246号
孙鸿军:本院受理原告梁正诉被告孙鸿军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06民初1024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04民初14059号
南京晗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卢成忠: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城南支行与被告南京晗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卢成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法庭直播告知条款、开庭传票、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答辩、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30在本院第十四法庭(俞家巷21-1号)开庭(遇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缺席开庭。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04民初14029号
胡晓阳: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建邺支行与被告胡晓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法庭直播告知条款、开庭传票、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答辩、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30在本院第十四法庭(俞家巷21-1号)开庭(遇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缺席开庭。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04民初13984号
唐超: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建邺支行与被告唐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法庭直播告知条款、开庭传票、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答辩、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30在本院第十四法庭(俞家巷21-1号)开庭(遇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缺席开庭。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04民初14071号
王超: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建邺支行与被告王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法庭直播告知条款、开庭传票、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答辩、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30在本院第十四法庭(俞家巷21-1号)开庭(遇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缺席开庭。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04民初6630号
南京鑫益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张庆虎:本院受理原告纪学干与被告南京鑫益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张庆虎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04民初663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04民初9764号
北京诚筑馨家家居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北京诚筑馨家家居装饰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南京荣尚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诚筑馨家家居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郁海啸、北京诚筑馨家家居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秦淮区俞家巷21-1号)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缺席判决。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04民初9627号
胡俊、朱平安:本院受理原告高庆彩与被告胡俊、朱平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04民初962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提示。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执行提示,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桂同样、张碧红、周晓杨、冯永红、朱士杰:淮安佳惠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管理人因你们五名职工债权人下落不明,于2023年9月15日将你们五名职工债权分配款余款21820元提存于我处,请你们及时持身份证明前来领取。根据法律规定,提存之债自提存之日即告清偿,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联系人:黄雷
电话:0517-83943831
地址: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清河路15号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公证处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公证处
2023年10月25日
报刊公告内容
我公司(南京大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已于2023年10月8日与陈香保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由我公司将(2020)苏0116民初5996号民事判决书项下尚未实现的全部债权(包括:南京大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江苏永利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安徽永豪置业有限公司享有的担保物权)一并转让给陈香保,陈香保已成为江苏永利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建永、李彩微、安徽永豪置业有限公司新的债权人,自2023年10月8日起由江苏永利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建永、李彩微、安徽永豪置业有限公司直接向陈香保清偿债务。
南京大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