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狗切不可掉“链”_江苏法治报_2023年10月24日A08
日期:10-24
本报讯(通讯员 曹尧瑶 刘祝羽)近日,宿迁经开区法院公开审理并宣判一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交通费共计677元。
2023年2月,原告张某骑电动自行车经过被告姜某家门口时,因被告饲养的小狗未采取安全饲养措施,将原告右脚咬伤。后原告至医院就诊,支付医疗费577元,接种疫苗五次,组织双方调解未果。
法院审理认为,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本案中,原告张某被姜某所饲养的狗咬伤,被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原告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形,故应对原告的全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对原告的各项损失,结合原告所提交的证据,可认定医疗费577元,被告亦予认可。关于交通费,结合原告的就诊次数、路程及乘坐的交通工具等因素,法院酌情认定为100元。因原告并未住院治疗或者因该伤情造成伤残,且原告亦未提供有效的证据证明存在营养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实际损失,对原告所主张的该部分费用,不予支持。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被狗咬伤一方伤情构成了重伤或重伤以上,那么饲养人或者管理者除了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以外,还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刑法》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过失造成了他人重伤或者死亡均应以过失致人重伤罪,或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刑事责任,最高可以判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官提醒:遛狗需拴绳,依法养狗,做个有素质的文明养狗人。遛狗拴绳既是对周围人员安全的负责,也能避免自己爱宠陷入危机。养狗不掉“链”,才是爱它的正确方式。与此同时,宠物犬侵权事件频发,也不能排除他人主动挑衅造成犬只伤人后果的情形。切勿一时兴起挑逗犬只,否则后果可能要你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