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苏0804民初1961号
沈娟:原告陈帅帅与被告淮安宜华荟家居科技有限公司、沈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苏0804民初1961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2023)苏0322民初7037号
宋满意:本院受理原告蔡洪玲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322民初703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沛县人民法院
(2023)苏0302民初2756号
王开锋:原告李明与被告王开锋、徐州乾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06民初9880号
范磊:本院受理原告王迪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苏0106民初9880号民事判决书及履行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02民初5712号
张晶:本院受理原告王国强与张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苏0102民初571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02民初12768号
何晋源:本院受理原告玄武区硕羽格电子科技中心与被告何晋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04民初14076号
饶洋: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玄武支行与被告饶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法庭直播告知条款、开庭传票、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答辩、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30在本院第十四法庭(俞家巷21-1号)开庭(遇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缺席开庭。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04民初13457号
马永、王榕: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汉府支行与被告马永、王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法庭直播告知条款、开庭传票、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答辩、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30在本院第十四法庭(俞家巷21-1号)开庭(遇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缺席开庭。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04民初13460号
吴越: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汉府支行与被告吴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法庭直播告知条款、开庭传票、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答辩、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30在本院第十四法庭(俞家巷21-1号)开庭(遇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缺席开庭。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04民初14103号
陈江宁: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建邺支行与被告陈江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法庭直播告知条款、开庭传票、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答辩、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30在本院第十四法庭(俞家巷21-1号)开庭(遇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缺席开庭。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04民初14108号
马芳: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建邺支行与被告马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法庭直播告知条款、开庭传票、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答辩、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30在本院第十四法庭(俞家巷21-1号)开庭(遇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缺席开庭。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04民初14043号
冯洪柏: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建邺支行与被告冯洪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法庭直播告知条款、开庭传票、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答辩、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30在本院第十四法庭(俞家巷21-1号)开庭(遇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缺席开庭。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04民初12702号
陆亚星:本院受理原告陈倩倩与你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庭审直播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3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俞家巷21-1号第二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04民初13036号
贵州中安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任小飞:本院受理原告王佳文诉你们劳动争议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09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秦淮区俞家巷21-1号)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04民初12669号
李秀珍:本院受理原告杭州易港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3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俞家巷21号第二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04民初8451号
杨姝、杨雅馨:本院原告桔子酒店管理(中国)有限公司南京第四分公司与你旅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04民初845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提示。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2022)苏0104民初3613号
缪强:本院对原告南京银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104民初361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提示。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15民初15664号
李晓云、李晨醒:本院受理原告李竹与被告李晓云、李晨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李晓云、李晨醒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裁定书、廉政监督表和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江宁区金箔路658号)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2023)苏0282民初5005号
宜兴爱德旺传感技术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江苏氿渡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宜兴爱德旺传感技术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3)苏0282民初5005号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等,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宜兴市人民法院
(2023)苏0282民初4997号
江苏颠峰软件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江苏氿渡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颠峰软件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3)苏0282民初4997号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等,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宜兴市人民法院
(2023)苏0282民初12892号
叶国新、蒋勤娟:本院受理原告杨海金与被告叶国新、蒋勤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宜兴市人民法院
(2023)苏1111民初3849号
江苏贤尊广告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年盛丰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聊城市东昌府区郑家镇熙琪文具生活馆诉你们及镇江盛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因其他方法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文书上网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2023)苏1111民初3962号
孙建文、姚俊:本院受理原告葛云兰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其他方法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文书上网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2023)苏1111民初3548号
王军、童也、孙苹:本院受理原告郝井升与被告王军、童也、孙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苏1111民初354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2023)苏0804民初5041号
杨学贵:本院受理原告江苏文通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学贵、姜一香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和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2日上午9:00(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2023)苏0804民初2616号
无锡市灵马环能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淮安金太阳电力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市灵马环能科技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2023)苏0804民初2617号
无锡誉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林兰弟:本院受理原告淮安金太阳电力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誉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林兰弟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于2023年9月28日依法作出(2023)苏0804民初2617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2023)苏0391民初3987号
李广勇:原告李彩云诉被告李广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23)苏0391民初398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3)苏0206民初6158号
江苏恒之展不锈钢有限公司、许中林:本院受理原告云南森泉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恒之展不锈钢有限公司、许中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206民初6158号民事判决书。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阳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公司解散公告
南京市锅炉压力容器应用开发公司根据苏经资管办【2020】14号文件规定,决定自2023年10月10日解散并于同日成立清算组,拟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请债权人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清算组负责人:崔庆生;成员:李明强、邵祥辉、李莉、谢康。清算组联系人谢康,地址:南京市鼓楼区碧树园86号4楼;电话:025-83432102。
南京市锅炉压力容器应用开发公司
2023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