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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冲突在执行异议程序中的解决路径_江苏法治报_2023年10月24日A07

日期: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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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7版:法学研究       上一篇    下一篇

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企业融资需求的日益增大,很多企业特别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现资金短缺时,向金融机构之外的主体进行融资,并以签订买卖合同的方式将房屋过户登记到债权人名下。当债务人到期后不能清偿债务时,担保权人要求依照法律或司法解释关于担保物权的规定优先实现债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虽然标的物实质上的所有权属于让与担保人,让与担保权人享有名义上的所有权人,但对标的物并无处分权。但司法实践中,借款人往往又将已办理过户或预告登记的不动产出卖给第三人,此种情形下,不动产买受人作为第三人是否可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排除强制执行,不动产让与担保权人又可否参照适用担保物权之规定。

不动产让与担保与善意第三人的权利冲突。由于不动产让与担保中的担保登记与所有权登记发生混同,不动产登记在不动产担保权人处,但不动产让与担保权人不享有真正所有权,不得在债务到期前妨碍担保人对不动产的使用,亦无权对外处分该不动产。担保人对该不动产的处分行为构成无权处分,在担保人提起撤销权诉讼的情况下,第三人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无法取得不动产。另外,如不动产买受人构成善良取得,那么该不动产应当归属于善良第三人。第三人取得不动产所有权以后,担保人不得要求返还不动产,而只能请求担保权人赔偿损失,亦可抵冲对担保权人的债务。

不动产让与物权与买受人的物权期待权的冲突解决。目前,无论是现行民法典还是原物权法均未对物权期待权予以明确和清晰定位,司法实践中普遍认为,物权期待权其本质是一种期待权,既非债权,亦非物权,是一种颇为特殊的权利,是一种实践中关涉当事人切身利益的新型权利,可以理解为是介于物权与债权之间的一种过渡性权利,从权利分类上讲,是既得权(所有权)的前身,不具有完全所有权性质的期待权,买受人拥有的是合同履行请求权,原则上是不可以对抗第三人的抵押权的。不动产让与担保作为一种非典型担保,让与担保权人真实身份为担保权人,在债权到期债务未清偿完毕时,其有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该不动产,并就执行价款优先受偿。不动产让与担保的物权效力决定了其优于一般债权,原则上具有对抗第三人的物权效力。

不动产让与担保是经由实践和判例发展起来的一种非典型担保,其为服务社会经济发展和交易实践提供了更多的选择。在让与担保的法理构造的层面,探索建立功能主义与形式主义相结合的不动产让与担保物权制度,构建有效的权利保障制度及利益平衡机制,从而实现不动产让与担保的长远良性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