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苏1203民初4485号
田浩:本院受理的原告栾朋与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及开庭传票等相关应诉手续。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整(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2023)苏1023民初4996号
王学玉、刘凤宝、鸿昌鸿运(北京)出入境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从志诉被告王学玉、刘凤宝、鸿昌鸿运(北京)出入境服务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新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宝应县人民法院
(2023)苏1023民初4994号
王学玉、刘凤宝、鸿昌鸿运(北京)出入境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朱正康诉被告王学玉、刘凤宝、鸿昌鸿运(北京)出入境服务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新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宝应县人民法院
(2023)苏1023民初4995号
王学玉、刘凤宝、鸿昌鸿运(北京)出入境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李国友诉被告王学玉、刘凤宝、鸿昌鸿运(北京)出入境服务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新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宝应县人民法院
(2023)苏0322民初7272号
张绪军:本院受理原告黎夫格与被告张绪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沛县人民法院
(2023)苏0411民初4064号
刘家田:本院受理原告江苏迈森化学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家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411民初406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逾期由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2023)苏0391民初1757号
孟晓雪:本院受理原告李超诉被告孟晓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苏0391民初1757号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3)苏0302民初1900号
蒋超:原告杨三营与被告蒋超、江苏暄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徐州物业管理中心(徐州市房屋安全鉴定中心)、第三人徐州市立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3)苏0302民初190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2023)苏0322民初7991号
王志龙:本院受理原告梁新果与被告王志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沛县人民法院
(2023)苏0322民初7115号
王培忠:本院受理原告徐州风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培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沛县人民法院
(2023)苏0324民初7972号
张志雷、张志力:本院受理乔宏亚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苏0324民初797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睢宁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