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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淮法院用心保障老有所安_江苏法治报_2023年10月23日A02

日期: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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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2版:政法要闻       上一篇    下一篇

面对人口老龄化不断加剧的现状,近年来,南京市秦淮区法院秉承“司法护老”理念,根据老年人特殊的生理、心理特点,建立了专门的涉老纠纷预警、排查、调解、诉讼机制。10月20日,秦淮区法院举办老年人权益保护工作新闻发布会,介绍近年来秦淮法院涉老年人权益保护工作开展情况及部分典型案例。

老人晚年无依靠

判决子女常回家

在一起典型案例中,原告何某与郭某(1990年去世)为夫妻,婚后生有四子。何某每月有困难补助费用820元,无其他收入。因与子女协商养老事宜未果,原告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四被告每人每月支付赡养费1000元,每月探望原告不少于一次。

考虑到原告以及四被告的劳动能力、财产状况等因素,秦淮法院判处四被告每月各支付700元。对原告要求四被告每月探视不少于一次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

秦淮法院以判决的形式敦促原告子女履行对老人的赡养和探望关心义务,并期望通过这种宣示,引导和敦促子女主动履行关心、问候、探望老人的义务,推动家庭观念的变化。

老人权益要保障

加装电梯勿阻挠

杨某等七人为某小区住户,经本单元占建筑面积四分之三、且占总户数四分之三以上业主同意增设电梯,并达成协议。业主代表向既有住宅增设电梯主管部门提交规划设计方案,主管部门经初审批复同意增设电梯方案。但在施工单位进场当日,三位低楼层的业主阻挠施工。街道、社区多次调解无果,杨某等业主将阻挠施工的三位业主诉至法院。

秦淮法院经审理,最终调解结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不再阻挠,原告适当补偿被告。在本案中,秦淮法院积极保护经民主决策以合理方式在老旧小区加装电梯的行为,彰显了司法为民的价值理念。

共同风雨数十载

居住权利应尊重

被继承人张某与王某(1996年去世)生前系夫妻,共育有张甲等五个子女。王某过世后,张某与钱某再婚并购买案涉房屋,钱某一直居住使用案涉房屋。2017年7月,张某去世后,法院判决该房屋作为被继承人张某的遗产,由张甲等各继承享有七十二分之十三的产权份额,钱某继承享有七十二分之七的产权份额,案涉房屋产权变更登记至各继承人名下,按份共有。2022年1月,张甲等诉至秦淮法院,请求判令钱某支付案涉房屋占有使用费。

秦淮法院认为,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是法律的应有之义。钱某因婚姻关系自房屋购买后居住至今,名下并无其他房屋居住,故综合房屋来源、双方的居住情况、居住需求及保障老年人居住权益等因素,对原告要求钱某支付房屋使用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秦淮法院认定,房产继承人在无重大事由且再婚老年人并非以故意侵权为目的占有房屋的情况下,无权要求分割共有的不动产,也不得就其享有的部分产权份额,要求与被继承人长期共同居住使用该房屋的再婚老年人搬离或者支付使用费,以确保再婚老年人老有所居、老有所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