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苏0324民初10818号
刘军、刘乐:本院受理原告全佰川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简转普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当事人诚信诉讼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睢宁县人民法院
(2023)苏0411民初9274号
姜刘华:本院受理原告汤茂建与被告姜刘华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当事人诉讼权利和义务书、廉政监督卡、三个规定监督卡、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下午13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2023)苏0411民初7215号
沈峰、牟素静: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与被告沈峰、牟素静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举证通知、民事裁定书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1天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2023)苏0412民初10153号
阮荣生、上海志彰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黄秀娟诉被告阮荣生、上海志彰贸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表和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点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交通巡回法庭2(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延政中大道2号湖塘交警中队东门一楼大厅)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2023)苏1003民初7490号
高宗书、高雅芝:本院受理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举证材料、合议庭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旅游巡回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2023)苏0804民初5995号
董永文:本院受理原告庄留成诉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天下午14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渔沟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2023)苏1023民初2712号
朱桂红、刘培霞:本院受理原告袁珠云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苏1023民初271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氾水法庭领取判决书等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宝应县人民法院
(2023)苏1002民初2132号
王泽民:原告江苏百耐建设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泽民、江苏省天地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1002民初2132号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2023)苏1023民初5019号
杨应跃:本院受理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行与被告杨应跃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裁定、证据副本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举证的期限分别为15日,即公告送达期满之次日起30日后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宝应县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宝应县人民法院
(2023)苏0324民初6518号
吴连:本院受理原告褚缝举诉你、徐海、刘益强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苏0324民初651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睢宁县人民法院李集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睢宁县人民法院
(2023)苏1023民初3125号
郭仁伟:本院受理原告胡红艳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苏1023民初312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开发区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宝应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