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苏1023民初2560号
董营宏:本院受理原告钱爱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苏1023民初256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宝应县人民法院
(2023)苏1111民初3873号
郭婷婷: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绿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与被告郭婷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新诉讼服务中心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2023)苏1111民初2369号之一
蔡杰翔:本院受理原告江小双与被告蔡杰翔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1111民初236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2023)苏0322民初5493号
靳敬峰:本院受理原告罗俊刚与被告靳敬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322民初549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沛县人民法院
(2023)苏0322民初6818号
孙超然:本院受理原告郭世水与被告孙超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沛县人民法院
(2023)苏0324民初10416号
刘强:本院受理原告韩芬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简转普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当事人诚信诉讼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睢宁县人民法院
(2023)苏1003民初8072号
夏书伟、俞永明、刘长安、仪征润州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仪征市真州镇天然居大酒店与被告夏书伟、俞永明、刘长安及第三人仪征润州置业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扬州市邗江区文汇西路228号)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2023)苏0585民初5788号
黄永:原告太仓骏洋船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585民初578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太仓市人民法院
(2023)苏1091民初1191号
扬州绿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张明亮:本院受理的原告张家龙与被告扬州绿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张明亮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苏1091民初1191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须知。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3)苏0322民初7897号
徐州东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孟大伟与被告沛县胡寨镇人民政府,第三人徐州东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相关应诉手续。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送达之日起15日内,并定在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九时三十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沛县人民法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沛县人民法院
(2023)苏0804民初7178号
何双洋:本院受理原告江苏首淮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何双洋追收未缴出资纠纷一案,现因你无法送达,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材料、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三日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2023)苏0411民初8134号
余姚高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福瑞得科技(常州)有限公司与被告余姚高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411民初813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2023)苏1003民初8598号
陈夕民:本院受理原告王科与被告陈夕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邗江法院本部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2023)苏1003民初7383号
扬州邗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马军:本院受理原告滕学华与被告扬州邗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马军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邗江法院本部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2023)苏0322民初5786号
傅小培:本院受理原告周传印与被告傅小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322民初578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沛县人民法院
(2023)苏1003民初7600号
艾梦雪:本院受理原告李亚与被告艾梦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邗江法院本部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2023)苏0382民初12677号
王元生:本院受理原告王婉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答辩、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0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铁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邳州市人民法院
(2023)苏0412民初9065号
徐亮亮:本院受理原告郑法泗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嘉泽法庭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2023)苏0412民初9384号
许艳:本院受理原告陈伟中诉你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嘉泽法庭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2023)苏0322民初8167号
卢大宇:本院受理原告蒋美娜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沛县人民法院
(2023)苏0322民初8186号
安辉:本院受理原告刘鑫与你及曹认认、刘伟、封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沛县人民法院
(2023)苏0322民初8165号
田传铭:本院受理原告陈春平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沛县人民法院
(2023)苏0322民初8166号
张健康:本院受理原告李大国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沛县人民法院
(2023)苏0322民初8121号
杨传雷:本院受理原告杨建与被告杨传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参加诉讼通知书等相关应诉手续。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送达之日起15日内,并定于在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沛县人民法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沛县人民法院
(2023)苏0322民初8197号
江锋:本院受理原告丁春华与被告江锋、第三人沛县经济适用住房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参加诉讼通知书等相关应诉手续。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送达之日起15日内,并定于在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4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沛县人民法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沛县人民法院
(2023)苏1283民初6276号
向群华、钱微:本院受理原告刘正忠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泰兴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泰兴市人民法院
(2023)苏1283民初8617号
向群华:本院受理原告季正友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节假日顺延)在泰兴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泰兴市人民法院
(2023)苏1283民初8364号
向群华:本院受理原告杨荣生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2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泰兴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泰兴市人民法院
(2023)苏04民终5245号
杨培华:本院受理的上诉人杨培华因与被上诉人徐志伟、原审被告钱新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二审应诉通知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二审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30分(遇节假日顺延至节假日后第1个工作日)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苏08民初306号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朱凤祥烘焙坊:本院受理原告万达儿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你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朱凤祥烘焙坊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5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苏1081民初4806号
张庆虎:本院受理原告唐柏与被告张庆虎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仪征市人民法院
(2023)苏1003民初6247号
谢芝国:本院受理原告张忠军与被告谢芝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1003民初624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2023)苏0324民初5709号
陈威:本院受理的原告王成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324民初5709号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睢宁县人民法院
(2023)苏0324民初4773号
袁鹏、袁赛:本院受理的原告司义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苏0324民初4773号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睢宁县人民法院
(2023)苏0322民初2869号之一
田兴彩、张仰渠(张群):本院受理原告罗红磊与你们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322民初286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沛县人民法院
(2023)苏1283民初7750号
江苏兔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苏世芹:本院受理原告泰州市怀德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诉你们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转普裁定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泰兴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泰兴市人民法院
(2023)苏1203民初4528号
泰州崇璟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杨煜:本院受理丁留根诉泰州崇璟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杨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状、证据副本、权利义务告知书、诚信诉讼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9点(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2023)苏1191民初1847号
王义良:本院受理原告陈福、姜秀明诉被告王义良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9时30分在本院平昌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3)苏1191民初1945号
张寒冰、江苏宏顺隆贸易有限公司、镇江新区姚桥泰合建材经营部、镇江新区大港豪江建材经营部、镇江新区丁岗江隆建材经营部:本院受理原告林立钢、卜金红诉被告你们中介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9时30分在本院平昌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3)苏1191民初1799号
钱亚超、镇江怪咖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殷柏荣诉被告钱亚超、镇江怪咖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9时30分在本院平昌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19年11月,灌云县公安局在办理茆某被诈骗案时,发现犯罪嫌疑人黄某花在明知上游资金系网络犯罪所得赃款的情况下,提供自己名下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卡号:6213360686016179767)为上游犯罪所得资金转账、取现。后经公安机关侦查,扣押黄某花上述账户涉案赃款6万元,因案件受害人暂未找到,无法返还该6万元扣押款,现将该情况进行公告。公告期限六个月,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计算。请相关人员自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持有效证件、银行流水及相关证明材料到我局图河派出所认领,逾期无人认领的,按无主财物处理,上缴国库。联系电话:0518-81868917,联系人:任警官。
特此公告。
灌云县公安局
二O二三年十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