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盗挖3000吨黄沙的农田冒出了新芽_江苏法治报_2023年10月19日A05
日期:10-19
今年9月,泗洪县检察院检察官再次来到某乡镇查看土坑修复情况,这次用无人机拍摄的画面与半年前截然不同,原本凹陷的土坑已经被重新填上,种上了农作物,周围的垃圾也不复存在,只有农作物的绿叶在微风中轻轻摇摆。
2021年初,林某偶然发现一片沙坑,而且平时没人看管。贪婪作祟的他心生一计:这沙坑既然没人管,不如偷偷把沙子运去卖了。
于是,林某联系了几个朋友组成车队,在夜里偷运沙子,并以低于市场的价格出售。2021年4月,林某与同伙先后4次从某乡镇沙塘盗采黄沙共计3000余吨,非法获利25万余元。一个月后,林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2021年10月,泗洪县检察院公益诉讼部门收到刑检部门移送的案件线索,立即到实地开展调查取证。经调查,2019年为扩建过境省道,经批准,建设单位在省道附近乡镇征用20亩耕地进行取土。在施工过程中,挖到2米多深时便挖到了黄沙层。取土完成后,建设单位没有按照规定及时在取土坑周围采取防护措施,未切断作业通行坡道,也没有对取土坑进行回填,取土坑一直无人管护。耕地形成了坡陡地平3米的沙坑,从高处望去,成片的农田缺了一大块,露出深陷的一个大坑,坑内被倾倒了很多工业垃圾和生活垃圾,与一旁绿油油的农作物形成了鲜明对比。
根据初步调查,取土坑范围内的耕地、矿产资源遭到多重损害。2022年4月初,检察官启动行政公益诉前程序,对相关单位予以立案调查,并前往案发地走访调查公益损害现状、成因,并厘清各单位监管责任。就垃圾清运和土地复垦工作的监管责任,各单位均同意检察机关认定意见,但在如何落实责令违法行为人赔偿矿产资源损失上,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表示,虽然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责令非法采矿人员赔偿国家矿产资源损失,但“责令赔偿损失”不属于行政处罚法列举的处罚种类,也未纳入自然资源部发布的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省自然资源厅答复全省尚无“责令赔偿损失”的处罚先例,暂时不宜作出“责令赔偿损失”行政处罚。
检察官并没有止步于此,查阅了大量资料并多次与资规局相关职能部门共同研究论证。一方面,从历次行政处罚法草案起草说明看,明确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是行政执法实践中常用的行政处罚种类,并未穷尽行政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每次修订都保留了关于行政处罚种类的兜底条款。另一方面,责令赔偿损失是行政机关责令违法行为人赔偿国家矿产资源的损失,目的是维护客观法律秩序和国家利益,具备行政处罚的特征,可以认为是矿产资源法创设了一种新的行政处罚种类,能够适用行政处罚法第九条关于行政处罚种类的兜底条款。最终一致认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作出责令赔偿矿产资源损失行政处罚于法有据,合情合理。
“从现实需要来讲,如果不责令赔偿损失,国家矿产资源损失无法足额挽回,比如此案中的黄沙运输费、挖机租赁费等涉案人员未实际获利的费用均未在刑事审判中退出,因此有通过责令赔偿损失进行追偿的现实必要。”承办检察官解释说。
2022年4月底,泗洪县检察院根据《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等法律规定,就履行土地复垦监管责任、责令违法行为人赔偿矿产资源损失向资规局发出检察建议,就固体废物垃圾处理向城管局、生态环境局和乡镇政府发出检察建议。2022年5月以来,在泗洪县检察院推动下,相关单位已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土坑中的垃圾已被清理,车辆坡道也被切断。同时资规局已作出行政处罚,责令林某等人赔偿国家矿产资源损失9.42万元。2023年6月,在县资规局监督下,某建设单位已将20亩耕地全部复垦,目前正被流转耕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