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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应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_江苏法治报_2023年10月19日A04

日期: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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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4版:专题       上一篇    下一篇

【基本案情】

2022年4月,某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收到群众投诉,反映A公司未为其按时缴存住房公积金。经查,投诉反映问题属实。2022年5月,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达《行政处理决定书》,责令A公司为职工补缴住房公积金2.3万元,但A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补缴。根据法律法规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A公司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同时下达《履行行政处理决定催告书》,但A公司仍未为职工补缴住房公积金。同年12月7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案例评析】

住房公积金是定向用于职工住房基本需求和职工住房建设的融通资金,具有保障性、互助性、长期性和强制性。任何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都必须按时足额缴纳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涉及两个因素,一是缴存比例,二是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二者共同构成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体系。部分单位拒绝为职工开设住房公积金账户、拒不缴纳职工住房公积金、拒不配合行政执法,因此受到了法律制裁。针对一些民营企业严重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加大查处力度,树立了国家行政法规的权威性,维护了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严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