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苏0322民初7547号
赵后雷:本院受理原告朱海洋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沛县人民法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沛县人民法院
(2023)苏0322民初6621号
广东郡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许安华、刘现才、宋俊辉:本院受理原告徐州唯安工贸有限公司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沛县人民法院
(2023)苏0302民初4167号
蒋秀芝:本院受理原告蒋正君诉你排除妨害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证据材料复印件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0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2023)苏1202民初3900号
吴小雷:本院受理原告汤继花与被告吴小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保全措施一览表、冻结反馈表、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03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2023)苏0412民初4852号
梁伟:本院受理原告李玉东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412民初485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嘉泽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2023)苏0412民初10288号
袁长林:本院受理原告李朋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嘉泽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2023)苏0322执恢406号
公德毅、公令峰:在执行秦加敏与公德毅、公令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对朱月梅所有的位于沛县祥和家园7-2-301室房产进行了评估,评估结果为:203300元。现依法向汪明法公告送达报告号:中联天目(徐州)房鉴估字(2023)第0001号拍卖物评估报告,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评估报告,逾期则视为送达。
沛县人民法院
(2023)苏0412民初4382号
陈道勋、陈旭:本院受理原告曾贤英诉被告陈道勋、陈旭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苏0412民初4382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须知,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交通巡回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2023)苏1111民初1719号之二
张红明:本院受理原告金凌鹏与被告张红明、河南兴众网络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金凌鹏提出上诉。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2023)苏0324民初6089号
邹志良、睢宁县庆安镇新运养鸡专业合作社:本院受理的原告高红兵诉被告邹志良、睢宁县庆安镇新运养鸡专业合作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苏0324民初608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限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睢宁县人民法院
(2023)苏1091民初1805号
王贤东: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扬州分中心与被告王贤东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到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