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苏0924民初1502号
欧昌玉:本院受理龚国祥与欧昌玉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苏0924民初1502号民事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射阳县人民法院
(2023)苏0302民初5743号
黄方清:本院受理原告徐州苏洋环保热电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方清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及证据材料副本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2023)苏0302民初5681号
李同超:本院受理原告张明愿与被告李同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及证据材料副本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2023)苏0302民初5680号
贺和强、贺和泉、汪朵朵、刘学:本院受理原告张思晴、杜善宁与被告贺和强、贺和泉、汪朵朵、刘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及证据材料副本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2023)苏0412民初4173号
吴静英:本院受理吴琴秀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412民初4173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须知。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2023)苏0302民初5112号
刘巨花:本院受理原告刘昌胜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枧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的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2023)苏0382民初11833号
刘丰:本院受理原告魏礼武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下午15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邳州市人民法院
(2023)苏1191民初913号
苏明霞:原告郭锁明与被告苏明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1191民初91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或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3)苏1191民初2074号
高飞云、郭敏:本院受理原告朱小平与被告高飞云、郭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9时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3)苏0213民初4942号
范前平:本院受理原告徐俊辉与被告范前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3)苏0213民初494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2023)苏0382民初11341号
薛以玲:本院受理原告刘夫云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颅延)下午3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邳州市人民法院
(2023)苏0102民初11383号
林禹谋、刘磊:本院受理的原告丁琛诉被告林禹谋、刘磊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监督卡、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限届满后15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限届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6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审理。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02民初7420号
仇来香:本院受理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苏0102民初742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02民初4540号
海南椰小柒食品有限公司、山东欢乐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椰树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你仿冒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苏0102民初4540号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02民初12743号
南京优善美意健康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江苏悦麦弘贸易有限公司诉你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02民初13068号
南京智言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23)苏0102民初13068号原告殷利军与被告南京智言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间为公告期满后15日,举证期间为答辩期满后15日,并定于答辩期、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06民初10043号
胡迎春、牛元杰:本院受理的原告许峰诉被告胡迎春、牛元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融庭第三十七法庭开庭审理(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郑和中路20号),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06民初11480号
徐俊:本院受理的原告李锦平诉被告徐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融庭第三十七法庭开庭审理(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郑和中路20号),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06民初12365号
戴洁:本院受理原告戴玮琦、戴炯烜与被告戴福康、第三人戴洁法定继承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0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04民初8347号
向海燕:本院受理原告张嫄皓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苏0104民初834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04民初11423号
卞超:本院受理原告王伟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09:3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俞家巷21-1号二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04民初11901号
曹方武: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德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曹方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复印件、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本案答辩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4:30在本院第三法庭(南京市秦淮区俞家巷21号—1)开庭(遇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缺席开庭。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遗失声明
溧阳市公安局天目湖派出所遗失江苏省发还暂扣款(物)专用收据两本,收据号:04000000076-04000000108、04000000126-04000000150;遗失江苏省发还暂扣款(物)专用收据3份,收据号:04000001751、04000001753、04000001754;遗失江苏省暂扣款(物)专用收据一份,收据号:04000010108。以上收据作废,特此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