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苏1203民初1769号
陶巧巧:本院受理董兰兰诉陶巧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1203民初1769号民事判决书、上诉及限期交费须知及其他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上诉及限期交费须知及其他法律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2023)苏1203民初1276号
张海芹:本院受理原告孙道川与张海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各一份。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上诉须知,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2023)苏1283民初6071号
吴先华、刘骥、顾小丽:本院受理原告陈伟与被告吴先华、刘骥、顾小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转普裁定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上午10时在本院201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泰兴市人民法院
(2023)苏1003民初7711号
吴明智、贡家安: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邗江支行与被告吴明智、贡家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2023)苏1002民初1863号
马建伟:本院受理原告张恒惠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苏1002民初1863号民事判决书。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上诉须知,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2023)苏0322民初4048号
曹厚立:本院受理原告刘振与被告曹厚立、饶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322民初404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沛县人民法院
(2023)苏1091民初1885号
王加法、姜为平:本院受理原告李廉与被告王加法、姜为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廉政监督卡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到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3)苏1081民初3170号
祁连明:基正官诉祁连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1081民初3170号民事判决书、(2023)苏1081民初3170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青山法庭领取上述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仪征市人民法院
(2023)苏1091民初1597号
江苏恒禹建材有限公司、钱维恒、高爱国:本院受理原告滁州市虹宇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恒禹建材有限公司、钱维恒、第三人高爱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廉政监督卡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到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3)苏0391民初3986号
陶艳红:原告孟方诉被告陶艳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23)苏0391民初398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3)苏0412民初9988号
薛朦:本院受理原告蒋凤姣与被告薛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及民事裁定书(简转普)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0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