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苏1191民初2412号
张超:本院受理原告黄华与被告张超提供劳务者致害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9时3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3)苏1003民初8227号
贵州中路安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印亭洁、蒋泽俊:本院受理原告梁俊与被告贵州中路安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印亭洁、蒋泽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道小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2023)苏1003民初3249号
王晋:本院受理黄嘉蓉与被告王晋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1003民初3249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2023)苏1003民初3117号
肖士明、江苏洁之亮环境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潘巨平与被告肖士明、江苏洁之亮环境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1003民初311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2023)苏1003民初3366号
沈图:本院受理原告马伟、谢旻与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苏1003民初336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2023)苏1181民初7124号
江苏中之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陈俊山、刘霞兵、薛大山:本院受理原告无锡弘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你们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举证通知书、文书上网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15分在丹阳市人民法院丹北法庭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丹阳市人民法院
(2023)苏0324民初10899号
杨杰:本院受理原告鲍崇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当事人诚信诉讼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睢宁县人民法院李集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睢宁县人民法院
(2023)苏0509民初13235号
苏州才缘汇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金标利数据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与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及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副本等。自发出公告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5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2023)苏0282民初6098号
李文祥:本院受理蒋敏涛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282民初609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宜兴市人民法院
(2023)苏1283民初2167号
河北九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刘丹与被告泰兴市花花养生馆、河北九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被告泰兴市花花养生馆不服该判决,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该案的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泰兴市人民法院
(2023)苏1003民初4127号
陈英: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行与被告陈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3)苏1003民初4127号民事判决书、(2023)苏1003民初4127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