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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纸名称:江苏法制报

人民法院公告_江苏法治报_2023年10月13日A07

日期: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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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7版:公 示       上一篇    下一篇

(2023)苏0104民初8553号

叶大保: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叶大保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 (2023)苏0104民初855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2023)苏0282民初11794号

陈登燕、张兴旺:本院受理原告宜兴千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陈登燕、张兴旺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须知、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发区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宜兴市人民法院

(2023)苏0282民初11799号

张帅、张兴旺:本院受理原告宜兴千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帅、张兴旺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须知、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发区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宜兴市人民法院

(2023)苏0282民初11319号

马瑞、张敏:本院受理原告宜兴千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马瑞、张敏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须知、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2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发区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宜兴市人民法院

(2023)苏0282民初10460号

芮益明: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与被告芮益明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你目前下落不明,不能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及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简转普裁定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述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周铁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未到庭,本案将依法缺席裁判。宜兴市人民法院

(2023)苏0902民初5886号

江苏国泰消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南京泰红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江苏炳耀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国泰消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南京泰红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苏0902民初5886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上述材料,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2023)苏0902民初3921号

被告吉中广、陈玉芹、吉银翔:本院受理原告陈仁祥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902民初392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速裁庭领取该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或直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2023)苏1283民初7424号

丁吉吉、无锡市久伍不锈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吴朋成与被告丁吉吉、无锡市久伍不锈钢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换程序通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9时30分在泰兴人民法院济川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判决。泰兴市人民法院

(2023)苏1283民初7327号

顾峰、梅忠文:本院受理原告蔡卫与被告顾峰、梅忠文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换程序通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9时30分在泰兴人民法院济川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判决。泰兴市人民法院

(2023)苏1283民初7787号

郭永富:本院受理原告查达发与被告郭永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换程序通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9时30分在泰兴人民法院济川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判决。泰兴市人民法院

(2023)苏0923民初3171号

楚寿海:本院受理原告江苏阜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苏0923民初317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阜宁县人民法院

(2022)苏0305民初2701号

张守军:本院受理张淑菊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305民初270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2023)苏0382民初7298号

李倩:本院受理原告袁福銮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382民初729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邳州市人民法院

(2023)苏0412民初6029号

徐坚:本院受理的原告徐子涵诉你抚养费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412民初602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2023)苏1291民初837号

曹道林:本院受理原告张彬彬与被告曹道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1291民初83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04民初12205号

郑毅:本院受理原告龙江兰诉被告你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3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俞家巷21-1号三楼)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04民初7129号

南京航越航空咨询有限公司、许剑、连飞飞:本院受理原告周梁与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04民初712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04民初8671号

胡义:本院受理原告唐宗都与被告胡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04民初867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02民初12958号

南京九竹仓储货架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厚和机电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九竹仓储货架有限公司、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2023)苏0282民初13559号

孙正南:本院受理原告季浩明与被告孙正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须知、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发区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宜兴市人民法院

(2023)苏0106民初12696号

温州空中芭蕾体育文化有限公司、南京悦蹦体育文化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诸暨万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们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30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南京市鼓楼区郑和中路20号),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02民初2137号

于洋、周玲玲:原告马江苏与被告于洋、周玲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苏0102民初213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02民初10814号

马飞虎:本院受理原告南京锐扬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马飞虎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02民初11355号

梁定钦:本院受理原告南京锐扬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梁定钦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2022)苏0102民初16268号

江苏苗正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江苏国际经济技术合作集团有限公司智能工程分公司、中国江苏国际经济技术合作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苗正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苏0102民初16268号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04民初12223号

南京天谱弘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原告贾宝新与被告南京天谱弘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俞家巷21-1号)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2023)苏0305民初4700号

白玉成、包云英、白岩平:本院受理芦兴华、宗璐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下午2时0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清算公告

南京市浦口区汤泉街道乡缘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成员大会于2023年1月15日决议解散合作社,并于同日成立了清算组小组,为保护合作社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45日内,债权人应当向本合作社清算组申报债权。

联系方式:025-58165527 18912928207

联系人:徐先生 胡女士

南京市浦口区汤泉街道乡缘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

2023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