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苏1183民初7323号
朱雨龙:本院受理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朱雨龙信用卡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裁定书和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句容市人民法院
(2023)苏1183民初1718号
北京亲爱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原告广州碧桂园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句容分公司诉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1183民初171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本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句容市人民法院
(2023)苏0922民初2068号
项文明:本院受理原告刘苏海与你和陈秀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922民初206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接受宣判,逾期则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
滨海县人民法院
(2023)苏0723民初2932号
郑玲:本院受理原告连云港和美置业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苏0723民初293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灌云县人民法院
(2023)苏0723民初4629号
吴庆文:本院受理原告徐海霞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裁定书、廉政监督表和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B509)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灌云县人民法院
(2023)苏0723民初5006号
牛文桂:本院受理原告陈克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裁定书、廉政监督表和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B509)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灌云县人民法院
(2023)苏0723民初5673号
周文兵:本院受理原告王静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裁定书、廉政监督表和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B509)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灌云县人民法院
(2023)苏08民终3143号
张兵:本院受理(2023)苏08民终3143号上诉人钟道勤、钟昊与被上诉人张兵、张爱兵、张爱红、原审第三人沈姗姗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院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14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6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苏0723民初5162号
赵辉:本院受理原告顾银洋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电子送达等方式均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裁定书、廉政监督表和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 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 (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开庭审理该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灌云县人民法院
(2023)苏1183民初2946号
丰垒:本院受理原告孙黎明诉被告丰垒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1183民初294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少年案件审判庭领取判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本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2023)苏0312民初9675号
冯刚建: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乔李与被告张苏华、周禹成、周宣成、冯刚建、第三人徐州同盛电力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一份。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郑集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