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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的法律后果_江苏法治报_2023年10月12日A04

日期: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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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4版:专题       上一篇    下一篇

【基本案情】

2021年11月9日,某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执法局)接到案源线索,反映有单位涉嫌在明新路擅自挖掘城市道路并自行修复。经现场勘查,该局确认系A土石方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在未办理道路挖掘许可手续的情况下擅自挖掘城市道路。同年11月26日,该市市政管理中心出具了《关于明新路违章挖掘的情况说明》,鉴定A公司应当依法承担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33291.94元。根据法律法规和本部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执法局依法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对A公司作出罚款49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A公司赔偿经济损失33291.94元。

【法律依据】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六)项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案件评析】

城市道路是保障市民出行的城市公用设施,擅自挖掘城市道路,不仅会造成城市道路病害,而且严重影响行人和车辆的出行安全。本案中,A公司在未办理行政许可手续的情况下擅自挖掘城市道路,对城市道路造成了实质性损害,导致城市道路质量安全隐患和对行人、车辆安全出行的风险始终存在。A公司是否按照城市道路养护技术规范对城市道路进行修复,不影响危害后果认定。A公司擅自挖掘城市道路不仅要接受行政处罚,而且要依法承担城市道路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