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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地方性法规宣传贯彻落地有声_江苏法治报_2023年10月12日A02

日期: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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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2版:政法要闻·资讯       上一篇    下一篇

(上接1版)

法院、检察院积极适用《泰州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泰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泰州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泰州市水环境保护条例》等作为办案依据,在确保“案结事了”的同时,研究提出加强基层社会治理的意见建议,促进良法善治。激发地方立法“原创”价值。地方性法规是对法律、行政法规的必要补充。

泰州市制定出台的《垛田保护条例》正是立足地方实际,彰显地方特色,着力解决实际问题的立法典范。依据条例规定,兴化市检察院牵头制定《兴化市垛田联动保护协调机制运行办法》,兴化市法院设立千垛景区巡回审判点,真正让地方性法规“有牙有齿”,进而实现有效、管用的目标。

与此同时,泰州市各级政法机关坚持治罪与预防齐抓、严惩与治理并重,把地方性法规的宣传贯彻工作贯穿打击和预防犯罪、法律监督和司法审判全过程,着力实现地方性法规宣传贯彻工作全链条贯通,用好用足地方性法规引领推动改革发展。强化立法工作与法律适用的贯通衔接。在每一部法规起草过程中,泰州市人大常委会都会邀请法院、检察院参与进来并听取其意见建议,使法院、检察院更加了解立法过程,更有利于之后的司法适用。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贯通协作。《泰州市河长制工作条例》的出台为推进长江河湖综合治理提供了有利契机。公检法等部门以贯彻实施条例为抓手,进一步加强分工协作,探索实行“一河一警长一检察长一法官”制度,以法治力量联合攻坚、清违治乱。注重法规与法规之间的融会贯通。

近年来,泰州市人大常委会立足推动全市范围河道整治与水环境保护,先后制定《泰州市水环境保护条例》《泰州市河长制工作条例》《泰州市垛田保护条例》。法院、检察院办理的“特大非法捕捞长江鳗鱼苗公益诉讼案”、全国首例省政府作为原告诉企业的水环境损害赔偿案,都是灵活适用《泰州市水环境保护条例》《泰州市垛田保护条例》,最大限度惩治水污染类犯罪的典范,对加大水污染治理力度、持续改善水生态环境起到了重要的法治保障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