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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熟检察规范不起诉罪名行刑反向衔接“标尺”_江苏法治报_2023年10月12日A01

日期: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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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1版:要闻       上一篇    下一篇

本报通讯员 金梦晰

本报记者 郎建强

行刑反向衔接工作不顺畅、承办人对行政法规不熟悉、移送文书不规范怎么办?为加强检察机关与行政执法机关衔接配合,提升检察监督精准度,今年8月,常熟市检察院出台全省首个《常见不起诉罪名行刑反向衔接工作指引》(下称《指引》),从制度层面推动不起诉案件行刑反向衔接规范化运行。

据了解,自《指引》出台以来,常熟市检察院已针对16件相对不起诉案件向行政机关发出监督意见,建议行政处罚16人。

“行刑反向衔接是检察机关在依法对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诉决定时,对于需要进行行政处罚的案件及时出具《检察意见书》,移送给相应行政执法机关处理。”常熟市检察院第五检察部主任胡慧萍介绍道。行刑反向衔接工作的重点是审查对于不起诉的案件,是否建议行政机关对不起诉人给予行政处罚,以及对于处罚类型、幅度等如何精准建议和后期监督等。

为了统一司法办案的尺度,《指引》从管辖权、时效起算、处罚时效等十个方面确立了不起诉案件建议行政处罚的一般审查规则和要点,细化整理了主要行政法律、法规、规章关于裁量情节的规定,帮助检察人员更加便捷、高效地开展审查工作。《指引》除了明确的审查规则,还将常见罪名的处罚标准进行了梳理,便于索引。

该项功能的增加是源于该院在前期办案实践中发现的一个问题。行政检察部门人员在对以往刑事检察部门移送的不起诉案件进行梳理后发现,不起诉案件的罪名主要集中于危险驾驶罪、交通肇事罪、故意伤害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30个罪名。30个罪名,每个罪名都有不同的处罚依据、裁量基准,每次起草《检察意见书》时查阅相关的法律法规既费时又费力。如何快速、精准地获取各项常见罪名的处罚标准?

日前,在办理一起虚开增值税发票案时,由于犯罪情节轻微,犯罪嫌疑人李某具有自首情节,主动认罪认罚并补缴了税款损失,常熟市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然而,案件移送给行政检察部门审查后,承办检察官认为虽然可以对李某免除刑事处罚,但应当对李某的公司给予行政处罚。在翻阅《指引》规定后,承办检察官认为,应当建议税务机关对李某公司处以不缴或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并于3天内就向税务机关送达了《检察意见书》,比以往的办案周期整整缩短了7天。

此外,为了增强行刑反向衔接工作中文书的规范性,《指引》中还明确规定了线索移送、受理、审查、反馈等机制的文书模板和办案流程图,并对文书的格式和标准作出细化要求,提高监督工作的质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