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地方性法规宣传贯彻落地有声_江苏法治报_2023年10月12日A01
日期:10-12
本报通讯员 袁诚
泰州市取得地方立法权以来,共制定地方性法规18部,修改1部,涉及泰州人工作生活的方方面面。为进一步推动泰州市地方性法规深入贯彻实施,全市政法机关不断拓展工作内容,丰富工作方法和内涵,探索出了全方位援引适用、全流程提质增效、全链条贯通协作、全矩阵宣传引导的“四全”工作法,在推动地方性法规落地落实、护航法治泰州建设中展现了有力的责任担当。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只有通过有效的贯彻实施,法条才能起到定分止争的“规矩”作用,卓有成效地规范社会生活各个领域。深学细研地方性法规。泰州市政法机关把地方性法规纳入“三官一律”专业能力提升培训的重要内容,在每一部地方性法规出台之后,督促引导政法干警学深悟透地方性法规,全面掌握精髓要义,推动法规制度入脑入心。援引适用地方性法规。法院、检察院积极适用《泰州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泰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泰州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泰州市水环境保护条例》等作为办案依据,在确保“案结事了”的同时,研究提出加强基层社会治理的意见建议,促进良法善治。激发地方立法“原创”价值。地方性法规是对法律、行政法规的必要补充。
泰州市制定出台的《垛田保护条例》正是立足地方实际,彰显地方特色,着力解决实际问题的立法典范。依据条例规定,兴化市检察院牵头制定《兴化市垛田联动保护协调机制运行办法》,兴化市法院设立千垛景区巡回审判点,真正让地方性法规“有牙有齿”,进而实现有效、管用的目标。
与此同时,泰州市各级政法机关坚持治罪与预防齐抓、严惩与治理并重,把地方性法规的宣传贯彻工作贯穿打击和预防犯罪、法律监督和司法审判全过程,着力实现地方性法规宣传贯彻工作全链条贯通,用好用足地方性法规引领推动改革发展。强化立法工作与法律适用的贯通衔接。在每一部法规起草过程中,泰州市人大常委会都会邀请法院、检察院参与进来并听取其意见建议,使法院、检察院更加了解立法过程,更有利于之后的司法适用。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贯通协作。《泰州市河长制工作条例》的出台为推进长江河湖综合治理提供了有利契机。公检法等部门以贯彻实施条例为抓手,进一步加强分工协作,探索实行“一河一警长一检察长一法官”制度,以法治力量联合攻坚、清违治乱。注重法规与法规之间的融会贯通。
近年来,泰州市人大常委会立足推动全市范围河道整治与水环境保护,先后制定《泰州市水环境保护条例》《泰州市河长制工作条例》《泰州市垛田保护条例》。法院、检察院办理的“特大非法捕捞长江鳗鱼苗公益诉讼案”、全国首例省政府作为原告诉企业的水环境损害赔偿案,都是灵活适用《泰州市水环境保护条例》《泰州市垛田保护条例》,最大限度惩治水污染类犯罪的典范,对加大水污染治理力度、持续改善水生态环境起到了重要的法治保障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