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苏0102民初2478号
南京红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十足便利超市有限公司诉你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3)苏0102民初2478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须知。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02民初11890号
马绍祥:本院受理的原告南京凯拓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马绍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监督卡、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限届满后15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限届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审理。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02民初5122号
刘祺:本院受理原告王汉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苏0102民初5122号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金融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04民初11701号
马兴龙:本院受理原告谢贤全诉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3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光华路41号)第十五法庭开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开庭。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04民初11625号
江苏三六五易贷金融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邓艳菲与被告江苏三六五易贷金融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普独)、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期满后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光华路41号第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04民初11479号
高飞、高颖、高嵩、高美璇、高静生、高满生:本院受理原告高超与被告高飞、高颖、高嵩、高美璇、高静生、高满生、高齐建、刘鸣、刘高浩继承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届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红花法庭(汇景北路148号三楼)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04民初9392号
房军:本院受理朱金梅与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04民初939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我院(南京市俞家巷21-1号)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04民初11727号
南京国美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江苏晨皓贸易有限公司诉你方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3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俞家巷21-1号第二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04民初11891号
云聘信息技术青岛有限公司、云聘信息技术青岛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本院受理(2023)苏0104民初11891号原告南京顺庭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诉你们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公司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权利义务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答辩、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30在本院第七法庭(俞家巷21号-1)开庭(遇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缺席开庭。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13民初9366号
徐蕾、钱璟、第三人南京漫空间家居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叶清清与被告徐蕾、钱璟、第三人南京漫空间家居科技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表和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2023)苏0302民初2998号
苏浩、徐州众圣卓道路工程有限公司、刘长胜:本院受理原告冯文亭与被告苏浩、徐州众圣卓道路工程有限公司、刘长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追加被告申请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2023)苏0302民初2178号
孔德彭:本院受理原告单浈嫒与被告孔德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苏0302民初217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2023)苏0302民初2997号
苏浩、徐州众圣卓道路工程有限公司、刘长胜:本院受理原告冯艳、徐州众圣卓道路工程有限公司、刘长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追加被告申请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2023)苏0305民初3018号
吕宝磊:本院受理原告王一晨诉你抚养费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苏0305民初301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2023)苏0382民初7041号
贾传苏:本院受理原告陈智雅诉你抚养费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382民初7041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催缴通知书,自本公告起30日内到本院第二十三法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邳州区人民法院
(2023)苏0382民初9244号
余正丹:本院受理原告邵长亮诉你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382民初9244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起30日内到本院第二十三法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邳州市人民法院
(2023)苏0922民初5455号
苏州骏昇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钱宝才、施晓芹:本院受理原告常州沃汇临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滨海县人民法院
送达公告
南京洛凯工贸有限公司:本局受理周晓燕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后,于2023年09月19日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苏0142工认〔2023〕1321号)。按工商部门注册地址向你单位邮寄送达后由同事代签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现向你单位进行公告送达。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南京江北新区政务大厅(丽景路2号)领取,逾期视为送达。
南京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教育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10月10日
送达公告
江北新区秦王家具店:本局受理付娟娟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后,于2023年09月13日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苏0142工认〔2023〕1276号)。按工商部门注册地址向你单位邮寄送达后由办公室门口代签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现向你单位进行公告送达。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南京江北新区政务大厅(丽景路2号)领取,逾期视为送达。
南京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教育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10月10日
律师执业证遗失声明
江苏登壹律师事务所王善涛不慎遗失律师执业证,律师执业证号:13207201110823718,证流水号:10887262。特申请在江苏法治报公告声明作废。
江苏登壹律师事务所
2023年10月10日